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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輸電系統運營商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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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輸電系統運營商聯盟 (聯盟) 是歐洲輸電系統的運營商的網絡,代表來自歐洲35個國家的 39 家輸電系統運營商(TSO),延伸到歐盟境外。 這聯盟於2009 年由歐盟內部能源市場第三方案建立並賦予法律授權,旨在進一步開放歐盟的天然氣和電力市場[1]。
歷史
2008年6月27日,36家歐洲輸電系統運營商在布拉格簽署了創建 這聯盟的意向聲明[2]。 聯盟於2008年12月19日在布魯塞爾成立,由 42家運營商作為電力傳輸系統運營商的六個區域協會的繼承者[3] [4]。聯盟於 2009年7月1日開始運作。以前歐洲6個輸電系統的協會 (ETSO、ATSOI、UKTSOA、NORDEL、UCTE 和 BALTSO) 都成為聯盟的一部分,亦同時保留以前的數據,以便大眾利益[5]。
這聯盟的創建是在歐盟通過能源市場的第三方案後發起的。 [2] 2003 年,歐盟執委會對六個歐洲國家的電力市場競爭進行了部門調查[6]。審查了這些國家的競爭後,最終報告指出仍有嚴重問題需要解決[7],因成員國市場之間的整合還不夠充分。此外,還指出這市場缺乏了透明可用的數據。 [6]因此,歐盟執委會於2007年9月通過了能源市場的第三方案[8]。
目標
根據其網站,這聯盟「促進歐洲輸電系統運營商之間更密切的合作,以支持歐盟能源政策的實施並實現歐洲的能源和氣候政策的目標,這些目標正在改變電力系統的本質。 這聯盟的主要目標集中在把風能和太陽能等再生能源併入電力系統,以完滿足歐盟的能源需求,並維護歐洲能源市場的經濟性、可持續性和供應安全的政策目標。聯盟旨在成為與輸電系統運營商和歐洲網絡相關的所有技術、市場和政策問題的焦點,與電力系統用戶、歐盟機構、監管機構和國家政府進行交互。」 [9]
成員
輸電系統運營商負責主要高壓電網上的大量電力傳輸。 輸電系統運營商根據非歧視和透明的規則為電力市場參與者 (電力公司、貿易商、供應商、分銷商和直接連接的客戶) 提供電網接入。在許多國家,運營商也負責電網基礎設施的開發。歐盟電力市場中的運營商是獨立於其他電力市場參與者運營的實體[10]。
截至 2022年4月24日,歐洲輸電系統運營商聯盟包含來自36個國家的 43 個輸電系統運營商[11],但由於英國脫歐,三個英國的運營商都離開了聯盟,只剩下北愛爾蘭的仍留在聯盟裡 (因與愛爾蘭共用電網)[12]。
地理區域

這聯盟成員的輸電系統運營商覆蓋的地理區域分為五個同步電網和兩個隔離系統(賽普勒斯和冰島)。同步電網是通過各自的電力系統連接的國家組。系統的頻率(50 Hz,通常只有非常小的偏差)在每個區域內是同步的,並且該區域中任何地方的干擾都會在整個區域內記錄下。各個同步區域通過直流互連器互連。
同步電網的好處包括發電能力的匯集、儲備的共同供應,這兩者都可以節省成本,以及在發生干擾時互助,從而降低備用電力成本(例如在發生干擾或停電的情況下)。 [13]
法律基礎
第三能源方案和法規 (EC) No 714/2009 [14]關於電力監管中跨境交換網絡的接入條件規定了聯盟的任務和責任。 (EU) 838/2010 [15]關於與輸電系統運營商間補償機制相關的指導方針的條例,規定了運營商就託管跨境電力流動所產生的成本獲得補償的方法。關於跨歐洲能源基礎設施指南的 (EU) 347/2013 [16]條例,定義了歐洲共同利益項目 (PCI) [17]將聯盟的網絡發展十年計劃 (TYNDP) [18]作為項目的選擇。 這聯盟還被授權開發相應的成本效益方法[19]評估輸電基礎設施項目。
透明度條例 (EU) No. 543/2013 [20]關於電力市場數據的提交和發布,歐洲成員國數據提供者和擁有者必須提交與發電、負載、傳輸、平衡、中斷和擁塞管理相關的基本資訊,以便通過聯猛發布透明平台[13]。
主要活動
2016 年網絡發展十年計劃 [21]由這聯盟與利益相關者密切合作起草,並在歐盟能源管控合作的專門機構 (ACER) 的審查下最終被歐盟執委會採納。它是現有唯一的泛歐網絡發展計劃,也是選擇歐盟共同利益項目的基礎。 [22] 項目的列表不是由聯盟固定的,而是受歐盟執委會和歐盟成員國領導的不同流程的約束。
這十年計劃每兩年更新一次。如果想被納入計劃裡,每個項目,無論是傳輸還是存儲,都必須經過成本效益分析。收益分析方法[19]由 聯盟 與利益相關者協商開發並被歐盟執委會採用。它根據社會經濟和環境標準評估項目。 [13]
聯盟 發布夏季和冬季發電展望[23]以及長期系統充足性預測、情景展望和充足性預測 (SO&AF)[24]。這預測評估是否有足夠的發電量來滿足供應,並強調鄰國在特定國家的危急情況下為發電/需求平衡做出貢獻的可能性。 預測分析系統的長期充足性,並與投資決策相關聯[13]。
聯盟的網絡代碼是由聯盟在能源管控合作的專門機構的指導下與利益相關者協商起草的具有約束力的泛歐規則。網絡代碼分為三個領域:
網絡代碼的起草和採用過程由第三方案定義。能源管控合作的專門機構開發了一個框架指南,為每個代碼設置策略選擇。在此基礎上,聯盟 與利益相關者協商起草了這些規範。在專門機構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後,每個代碼都通過程序提交於歐盟執委會批准,即由成員國代表投票表決,從而成為歐盟法律,直接約束並在所有成員國實施[13]。
為實現歐盟的目標,聯盟的研發路線圖[28]提供了對運營商實施的電網項目的願景。路線圖得到年度研發實施計劃的支持, [29]結合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來滿足路線圖的要求。這聯盟每年發布一份研發監測報告[30] ,評估與輸電系統運營商相關的研發工作的進展情況[13]。
管治
這聯盟是根據比利時法律成立的國際非營利組織 (AISBL)。 聯盟由其成員資助。輸電系統運營商根據服務的國家數量和人口對預算做出貢獻。 [13]
聯盟的最高機構是大會,由目前所有 43 名成員的行政總裁級代表組成。 聯盟的董事會每兩年從全體成員中通過大會選舉產生,並包括12 名代表。總裁、副總裁和委員會主席應邀出席董事會會議,而董事會協調委員會並執行大會的決定[13] [31]。
這聯盟建立了四個專門委員會[32] ,由成員的輸電系統運營商的管理人員組成。每個委員會領導多個區域小組和工作組。
在與四個委員會相同的級別上,橫向法律和監管小組[33]就法律和監管問題向所有 聯盟 機構提供建議。此外,數據、網絡代碼實施和歐盟事務方面的專家組為協會提供特定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產品[13]。
這聯盟的秘書處於布魯塞爾。它由秘書長領導,向歐洲機構、監管機構和利益相關者代表聯盟。
關鍵數據(2022 年)
- 39 家傳輸系統運營商
- 35個歐洲國家
- 服務了 5.32億 客戶
- 312,693公里 (194,298英里) 傳輸線
- 3,174.2 TWh 電力輸送
- 成員之間的電力交換為 423,586 GWh
- 1,023,721 MW 併網發電容量[13]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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