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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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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一種。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或者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1]

構成要件

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 犯罪客體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以及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行為。
  •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 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

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4條規定:

  • 犯武裝叛亂、暴亂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惡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依照《刑法》第113條規定,犯武裝叛亂、暴亂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2]
  •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從重處罰[3]

案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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