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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少數民族行政區總稱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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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以上行政區的總稱,分三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民族鄉(民族蘇木)、民族鎮、民族村等縣級以下行政區劃單位都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中共政權在蒙古族地區第一次成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央人民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
- 1955年10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
- 1958年3月5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10月12日改名廣西壯族自治區。
- 1958年10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成立。
截至2003年,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即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設立有1173個民族鄉、1個民族蘇木和數量龐大的民族村等基層的民族自治組織。根據2000年中國大陸第五次人口普查,其劃定的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積約占全境面積的64%。
民族自治區域統計
依據《中國統計年鑑》2013年版,數據截止201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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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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