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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少數民族行政區總稱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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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縣級以上行政區的總稱,分三級:

  1. 自治區(第一級行政區,但曾經的桂西僮族自治區是第二級)
  2. 自治州(第二級行政區)
  3. 自治縣三級行政區劃體系屬第二級行政區,四級行政區劃體系屬第三級行政區)

民族鄉民族蘇木)、民族鎮民族村等縣級以下行政區劃單位都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法律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中共政權在蒙古族地區第一次成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央人民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

截至2003年,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即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此外設立有1173個民族鄉、1個民族蘇木和數量龐大的民族村等基層的民族自治組織。根據2000年中國大陸第五次人口普查,其劃定的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積約占全境面積的64%。

民族自治區域統計

依據《中國統計年鑑》2013年版,數據截止2012年底。

更多資訊 省級民族自治地方, 地級民族自治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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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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