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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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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議會是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的最高立法機構,由民族院與代表院組成。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民族院有15個席位,由三個政治實體的議會任命。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代表院有42個席位,任期四年,由比例代表制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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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7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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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前身為一院制的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人民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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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 制定必要的法律,執行主席的決定,或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責。
- 決定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境內機構和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國際義務的收入來源和數額。
- 批准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機構的預算。
- 決定批准條約和協定。
- 其他如有必要履行其職責的事項由各實體的相互協商達成。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在2001年之前沒有成文的《選舉法》。在2001年之前,一個法律草案規定了波赫及其政治實體的立法機構。最終波赫《選舉法》在2001年9月通過並公布。
民族院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民族院由15名代表組成,任期兩年。三分之二的代表來自波赫聯邦(5位波什尼亞克人代表和5位克羅埃西亞人代表),5位代表來自塞族共和國。法定開會人數為9人,規定每個實體至少有三名代表出席。
代表院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代表院由42名代表組成,法定開會人數為22人,依據比例代表制選出了四年任期的議會。三分之二的代表來自波赫聯邦(14位波什尼亞克人代表和14位克羅埃西亞人代表),三分之一的代表來自塞族共和國。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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