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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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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內行使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地方立法權和人事任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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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及地方組織法並未規定設置縣級以上人大的常務機關。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其中規定:「縣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1]。
1979年12月24日至28日,濟南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濟南市八一禮堂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由35人組成的濟南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
1994年,升格為副省級單位。
職責
-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山東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 領導或者主持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 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 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 監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 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鬚報省人民 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局長、主任的任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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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設置以下機構: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秘書處
- 會議活動處
- 組織人事處
- 行政財務處
- 信訪處
- 機關黨委
- 離退休幹部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
- 綜合處
- 調研宣傳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
- 代表聯絡處
- 任免選舉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
- 綜合處
- 法規處
- 規章備案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室
- 綜合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室
- 綜合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室
- 綜合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室
- 綜合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室
- 綜合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室
- 預決算審查處
- 國有資產監督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室
- 綜合處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作室
- 綜合處
- 直屬事業單位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綜合保障中心
歷屆領導
- 任期:1979年12月-1983年4月
- 主任:張駿
- 副主任:楊毅、吳捷東、苗長松、王善志、王壽春、於雲亭、秦西燦、李子偉(1981年9月逝世)、楊景羽
- 秘書長:仲寧敏
- 任期:2022年4月-
- 主任:韓金峰
- 副主任:雷天太、鞏憲群、劉大坤、王勤光、黃貴利
- 秘書長:陳勇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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