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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員遣返公約
1928年生效的公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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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員遣返公約(英語: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3日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23號公約(C023)。[1][2]公約於1928年4月16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第三條規定海員在受僱期間或在受僱期滿時被送登岸者,應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其受其雇用港口的權利;
規定以下情況被視為已被(適當)遣返:
- 海員在一船上獲得適宜的工作,該船系向其本國或其受僱用港口航行者;
- 海員在其本國或其受僱用港口,或在一臨近港口,或在船舶開航的港口被送登岸者。
例外
公約[4]第四條聲明了四種例外,此四種情況的海員滯留者不得令其負擔遣返費用:
- 在船上服務時遭受傷害;
- 船舶失事;
- 非故意或過失而得疾病;
- 由於不能由海員負責的事由的解僱。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47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締約國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僅對13個國家生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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