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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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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政策指古代中國王朝對境內諸侯國或境外藩屬國的政策。「藩」本意是「籬笆」。如「藩籬」,有屏障、保衛之意。又引申為古代諸侯王的封國、屬地。如「藩國」,再擴展到由中國君主冊封的國家即藩屬國。[1]
周代至魏晉
「藩」,《說文解字》解釋為「屏也」,「屏蔽也」。即含有「保護」之意,將危險「屏蔽」於外,即為保護。《左傳·哀公十六年》有言:「吾聞勝也信而勇,不為不利。舍諸邊竟,使衛藩焉。」這裡的「衛藩」便可理解為保護、保衛之意。《左傳》所講的「衛藩」之事,是發生在「邊竟(境)」,因此「藩」除了「保護」之意外,還可以指代邊境、邊界。朱熹在《周易本義》中就說:「藩,籬也。」這就說明,「保護」與「邊界」二意是一體的,在自身周邊劃出邊界,將危險屏蔽於邊界之外,以保證自身安全。這就是「藩」字的基本含義。
周代,「藩」開始指代宗藩制度下的諸侯國。根據周代的宗藩制度,周天子居於最高位置,由家族內的嫡長子擔任。天子的兄弟便會被分封到各地,成為地方諸侯,以保衛天子。《左傳·定公四年》載:「選建明德,以蕃屏周。」宗法分封制決定了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機制。周天子居於國家最高地位,但地方的藩國具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自己處置諸侯國內部的事務。但由於宗藩制度作為一種地方行政機制,在絕大部分時間內不起作用,春秋戰國時代各諸侯國互相兼併,周天子也被束之高閣。秦朝之後,中國的歷代王朝基本上都採用郡縣制,雖然皇室成員也有分封的情況出現,各藩王在法律制度層次上已經沒有劃地自治的權力,多封虛爵,僅能享受地方財政的供奉,而不能直接對地方進行統治。如果藩王擁有實權,便會出現漢代的七國之亂或是西晉的八王之亂。《文獻通考》曰:「景武而後,令諸侯王不得治民補吏,於是諸侯雖有君國子民之名,不過食其邑人而已,土地甲兵不可得而擅矣。……蓋自是封建之名存,而封建之實盡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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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
唐初武功強盛,先後征服東西突厥和高句麗等國,對於征服領地上的貴族也授予唐朝官職,此即後來所稱的「羈縻」。唐在各地以舊有部族為基礎,設置府州八百多個,大的為都督府,小的為州,以本族首領為世襲都督、刺史。羈縻府州的機構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原有的行政機構和政治制度都保留不變,從長官到僚屬均由本族人充任;並允許其在本族內部稱「國」,其君主亦可保留「王」與「可汗」的稱號。唐代對大多數被征服地區均採用此種辦法。二是以華官參治。即派遣漢官充任羈縻州的部分官員,進行聯合統治。對於社會經濟形態與中原基本相同的地區如遼東一帶,採用此種辦法。三是監臨制。即在保留原有的組織機構承認其酋長統治地位的同時,唐朝派遣政治代表進行監視。如朝廷對黑水靺鞨,即是「置長史就其部監領之」。[2]
唐代有「皇帝敬問」(敵體之國)與「皇帝問」「敕」(君臣關係)兩大類型的對外文書,第一種保留原有機構的羈縻府州詔書為「皇帝問」,後兩種由唐朝派員的羈縻府州使用「皇帝敕」。[3]法律方面,《唐律疏議·刑名》規定:「諸化外人同類相犯者,各依本族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軍事上,羈縻府州可以保留本部兵馬,但須聽候朝廷調遣,皇帝制有「天子信寶」,專門用來徵調蕃國之兵。唐朝雖然不直接向其徵稅,但各羈縻府州的統治者須向朝廷呈報「版籍」定期上交「貢賦」。
唐代羈縻府州主要隸屬於各都護府,西南地區的姚州、瀘州、黔州、桂州、邕州、峰州諸都督府,亦分別統領若干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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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
明朝
清朝
清廷因在藩部依靠當地王公貴族進行封建統治、謂之「君國子民」,故其對於蒙古、新疆、西藏等內亞地區的施政即稱為理藩政策。早在清朝入關之前,皇太極征服漠南蒙古後即設置專司理藩院,平定全國後,先後制定發布《蒙古律例》、《番例》、《回疆則例》、《理藩院則例》等一系列專門法管轄藩部地區。清代理藩政策有兩大重點,一者為「疆土經理」,在要地設置駐防將軍、都統與辦事大臣統籌全局;二是「政教布施」,以利用藏傳佛教鉗制蒙古人為主,而對於以穆斯林為主的回疆清朝的統治則算不上成功,前後多次發生反滿清動亂。
清代蒙古各旗均仿效八旗編設佐領,旗上設盟負責協調各旗關係,盟旗制建立後各部被限制在指定的領地上不得隨意移動。清朝並參酌蒙古各部原有政治制度,沿用蒙古的習慣法,採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分化蒙古王公、貴族、僧侶的政治勢力,嚴加控馭各蒙旗的活動,使其不能聯合。在此基礎上,今中國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區劃受其影響。[4]
清代西藏原則上由當地的甘丹頗章自治,除了設立無兵力配屬的西藏地方政府噶廈(1751年設),任命駐藏大臣(1728年)外,就是默許由冊封的達賴喇嘛(1653年)與班禪額爾德尼(1713年)擁有西藏統治權。法律上則適用來自《理藩部則例》中的喇嘛條款,後制定《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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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冊封國的關係
因中國古代基本上沒有對等外交的理念,儘管並不能干預其內政,中原王朝仍從其「天下」的角度視周邊國家為「屬國」,與境內的諸侯國或藩部混同。《大清會典》稱:「凡四夷朝貢之國,東曰朝鮮,東南曰琉球、蘇祿,南曰安南、暹羅,西南曰西洋、緬甸、南掌。西北夷番見理藩院」。民國以後,史家的認識逐漸清晰起來,即「清初藩服有二類,分隸理藩院、主客司。隸院者,〈內〉蒙古、喀爾喀、西藏、青海、廓爾喀是也;隸司者,曰朝鮮,曰越南,曰南掌,曰緬甸,曰蘇祿,曰荷蘭,曰暹羅,曰琉球。親疏略判,於禮同為屬也。西洋諸國,始亦屬於藩部,逮咸、同以降,歐風亞雨,咄咄逼人,覲聘往來,締結齊等,而於禮則又為敵」。[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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