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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登記射入外太空物體的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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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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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登記射入外太空物體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簡稱登記公約(英語:Registration Convention),是1975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1976年9月15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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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各締約國承認人類為和平目的促進探索及利用外太空的共同利益,盼望擬定由發射國登記其射入外太空物體的規定還盼望設置一個射入外太空物體總登記冊,也盼望為各國提供方法程序藉以幫助辨認外空物體,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歐洲太空總署歐洲氣象衛星開發組織歐洲電信衛星組織​(英語國際太空通訊組織皆依本公約提交接受其權利與義務規範之聲明。[5]

中華民國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喪失《外太空條約》規範的太空探測權與使用權資格,亦無法依前約第八條加入本公約以登記取得外太空物體的發射權與管轄權,僅能透過其他管道與聯合國會員國(如美國)合作發展太空基礎設施並代為發射衛星,自1999年以來已代射十餘顆衛星,依聯合國決議被正式登記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名下。[6][7]

內容

公約[4]規定發射國應登記外空物體,並將其設置此種登記冊情事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登記冊應包括下列情報:

  1. 發射國國名;
  2. 外空物體標誌或其登記號碼;
  3. 發射日期、地域或地點;
  4. 基本軌道參數,包括:
    1. 波節周期;
    2. 傾斜角;
    3. 遠地點
    4. 近地點
  5. 外空物體的一般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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