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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中華民國監察院轄下職掌人權系統性侵害調查、政策檢討事務的二級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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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中華民國監察院所屬機關之一,依《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設置,職掌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之調查、針對國家人權政策之研究檢討與建議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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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監察院院長陳菊總統府資政張博雅出席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典禮,宣告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開始運作[1]

組織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其中8人為當然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及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之監察委員(即具人權背景者)出任,其餘2人則由院長於當然委員外之監察委員遴派;主任委員依法由監察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則由委員互推。

任期

當然委員之任期與監察委員相同,其餘委員之任期則為一年且不得連任。

現任委員

  • 陳菊(主任委員暨當然委員)
  • 王幼玲(副主任委員、當然委員)
  • 高涌誠(當然委員)
  • 王榮璋(當然委員)
  • 田秋堇(當然委員)
  • 紀惠容(當然委員)
  • 葉大華(當然委員)
  • 鴻義章(當然委員)
  • 林文程(遴派委員 2024.08.01–2025.07.31)
  • 葉宜津(遴派委員 2024.08.01–2025.07.31)

人權諮詢顧問

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4項,得聘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又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前揭顧問聘期2年,並得應國家人權委員會邀請參與該會人權促進與保障業務或列席該會會議。

現有顧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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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單位

  • 研究企劃組
  • 訪查作業組
  • 教育交流組

[2]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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