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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院長

中華民國監察院首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監察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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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糾舉權。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陳菊

快速預覽 中華民國監察院院長, 提名者 ...

在1928年至1947年間的訓政時期,監察院院長的任免乃是由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或中央監察委員會決定,而監察委員是由院長親自遴選,時任院長于右任先生則盡忠職守,經常親審彈劾案是否合情合理,不合理者就予以指正。[1]1947年行憲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改由間接選舉選出的監察委員互選院長。之後,《監察法》明令禁止監察院院長干預或指使監察委員提出的彈劾案,因此其職權已大為削弱。[2]1992年,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院長改由總統提名。[1]2020年,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規定其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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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院長

行憲前

更多資訊 任次, 肖像 ...

行憲後

更多資訊 任次, 肖像 ...

現今在世的前監察院院長

更多資訊 姓名, 任期 ...
  • 最近一位去世的前監察院院長為鄭水枝(副院長代理,任期:1995年9月23日-1996年9月1日),於2020年4月17日去世,享壽9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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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張博雅王建煊錢復王作榮鄭水枝陳履安黃尊秋余俊賢張維翰李嗣璁于右任陳果夫趙戴文蔡元培

參考資料

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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