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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視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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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視近場在飛行員遵循儀表飛行規則(IFR)、同時確認能目視到跑道的情況下著陸的方法。飛行員在近場過程必須能看見機場或是前方飛機。此種進場方法必須經過授權且受合適的空管設施管制。[1]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定義補充道:在「部分或完全未完成儀表近場的情況下」[註 1],可進行目視近場。此點與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規定大同小異。[1]

目的
目視近場得以讓飛行員在不必執行儀表近場的情況下著陸跑道。[2]這可極大地減輕飛行員及空中管制員的負擔,同時還能保證至機場航線的暢通。[1]相比於執行複雜的儀器進場程序(IAP),以較短航程飛行至機場可以保證飛行員的安全,因為最為重要的進場和著陸程序均發生在飛行員最為疲憊的時候。[3][2]不僅如此,空中管制員也可通過目視近場來最大化機場流量(特別是在極為繁忙的機場)。而且,除非是在特定規則及情形下,否則空中管制的儀表飛行規則要求均可被減少。[4]
目視近場同時也可造成額外的安全隱患,如錯認著陸跑道(例:亞特拉斯航空波音747 LCF型飛機錯誤著陸在詹姆斯·賈巴拉中校機場而非目的地機場麥康奈爾空軍基地)。[5]除此之外,現實中還曾發生其他類似的小事件。[6][7]由於需要特別注意外界環境,目視近場尤其在擁擠空域中會增加飛行員的工作量。當飛行員接受目視近場時,其也要承擔保持安全距離、規避尾流和保持雲下可見的責任。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第4444號文檔(6.5.3、6.5.4.3、8.9.5號定義)所述,當未完成部分或全部儀表近場程序時,應進行目視近場至地形。飛行員應目視地障,確保高度正處於或高於許可的初期進場高度。測量情況可鑑於目視近場及著陸可否被完成。對於雷達矢量,應僅在飛行員匯報機場或前方飛機可見時可授予目視近場許可,此時矢量通常應已停止。Part-NCO.OP第27頁規定:不允許在跑道能見距離低於800米的情況下執行目視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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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另請參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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