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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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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保護,又稱破產重組,是法律上解決企業破產的一種方式。當企業或個人資不抵債時,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以期在法定的破產保護期內提出一個被所有債權人認可的重組方案。在前述期限內,法律保護債務人免遭債權人申請強制破產清算,故而被稱為「破產保護」。若在前述期限內債務人與債權人就重組方案達成一致,債務人必須按該方案實施債務和資產重組,故而該過程又被稱為「破產重組」。完成破產重組、恢復財務健康後,債務人便「走出破產保護」。有些司法管轄區允許債權人提出破產重組。一般而言,此時法院會委任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人士託管企業財務,並設法讓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出法院認可的重組方案。[1]

美國

美國將之規範於《美國法典》(英語:United States Code)第11編(英語:Title 11)第11章(英語:Chapter 11,因此又稱為「第11章破產保護」(英語:Chapter 11 bankruptcy)。債務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申請破產保護後的120天內有權提出融資重組等方案,使企業尚有機會可以繼續營運,或是尋找有意接手其業務或資產的公司,以避免債權人對企業提出直接破產清算

英國

英國稱為破產管理​(英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大陸於2007年6月1日起實施《企業破產法》,其中《第八章・重整》為企業破產重組提供法律依據。[2]

香港

香港法律並不認可破產保護程序。企業重組(不論是否瀕臨破產)受法庭認可,但法律並不向重組中的債務人提供任何保護或優待,法庭也不能夠以重組為目的委任臨時清盤人。[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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