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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岡縣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事件
日本有关淫行条例的宪法诉讼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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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岡縣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事件(日語:福岡県青少年保護育成条例事件/ふくおかけんせいしょうねんほごいくせいじけん)是關於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中規定的淫行條款(淫行條例)是否違反了日本國憲法第3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的憲法訴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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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1981年7月13日下午3時左右,26歲的餐館男員工X與16歲的女性Y在福岡縣的酒店客房內發生性關係,儘管知道對方未滿18歲,因此被起訴違反了對18歲以下青少年實施淫行的刑事處罰規定——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淫行條例)[2][3][4]。X在1981年3月下旬首次與剛從初中畢業的Y見面,並邀請她開車到海邊停車,突然對她說:「你願意成為我的女人嗎?」並發生了性行為。此後,X與Y至少發生了15次以上的性關係,主要發生在車內或X的家裡,兩人相見時幾乎總是以性交結束,沒有談論結婚等話題,1981年7月13日的事件也是如此,之後兩人還發生了五六次性關係[3][5]。
1981年12月14日,小倉簡易法院在未對被告的辯護作出判斷的情況下,判處其罰金5萬日元的有罪判決[6]。被告方提出上訴,1982年3月29日,福岡高等法院裁定:「考慮到青少年心身未成熟,淫行往往對其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地方自治體根據地區實際情況在條例中禁止並處罰青少年淫行是合理的」,並駁回了上訴[6]。被告方則表示:「淫行的概念不明確,違反了規定刑事處罰明確化的日本國憲法第31條」,並且提出「民法中女性的婚姻年齡為16歲[注 1],因此將18歲以下的禁止規定視為年齡上的不公正差別」,並提出上訴[6][7]。
1985年10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針對18歲以下青少年實施淫行的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淫行條例)規定,「根據普通社會通念」,僅當對青少年實施「不當手段的性行為」或僅為「滿足自己的性慾而進行的性行為」時,才可視為「淫行」進行處罰。法院裁定該條例不違反日本國憲法第31條,因此判決合憲,駁回上訴,最終確認被告有罪[8]。該判決為15名法官中的12名法官所支持,牧圭次和長島敦提出補充意見,認為「淫行」條款缺乏明確性,應作無罪判決;伊藤正己、谷口正孝和島谷六郎三名法官持反對意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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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文獻
書目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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