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簡體字表
1934年中華民國出版的簡筆字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34年1月,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第29次常委會通過了錢玄同的《搜採固有而較適用的簡體字案》,呈請教育部施行。經教育部批准同意後,委託錢玄同主持編選《簡體字譜》。1935年8月21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第一批簡體字表》,收簡體字324個。《第一批簡體字表》明確說明:[1]

不過,此次簡化仍引起了軒然大波。湖南省主席何鍵公開演說,指出推行簡體字的害處。各地也有成立反對簡體字的「存文會」。[2]考試院院長戴季陶尤為反對。1936年2月教育部奉行政院命令,訓令「簡體字應暫緩推行」,《第一批簡體字表》被收回。這批簡體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化字總表》不盡相同,例如「處」簡化為「処」而不是「处」。
歷史
1920年,語言學家錢玄同在《新青年》上發表文章,主張推廣簡體字。[3]
1922年,錢玄同和北京大學教授黎錦熙向中華民國政府國語統一籌備會第四次大會提交了文件《減省現行漢字的筆畫案》,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對此表示關注。[3] 他詢問教育部部長王世傑的意見如何。[3] 王世傑回復道:「我個人認為,有的漢字筆畫確實太多,應該作些簡化,但只能逐步進行。」[3] 於是,蔣中正決定逐步推行簡體字。[3] 民國二十三年蔣中正鑒於匪區教育實施之重要與困難,曾囑託教育部計議簡體字之實施,教育部以茲事所關甚閎,將簡體字的事情發交予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黎錦熙處理[4],黎錦熙提交了1000餘字的簡化字,王世傑認為太多,刪減到三四百字。[3]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8月21日,王世傑頒布國民政府教育部第11400號部令,向全社會公布《第一批簡體字表》,共計324個;並公布《推行簡體字辦法》9條。[3]此後簡體字於小學及民眾教學課本推行。[5]
標準
《第一批簡體字表》,有三條選字原則:
- 以述而不作之原則;
- 擇社會上比較通行之簡體字,最先採用;
- 原字筆畫甚簡者,不再求簡。
以下的簡體字不採用:
- 同音假借,只用於個別地區的,例如閩粵地區「雜」簡作「什」,江浙地區「葉」簡作「叶」。
- 同音假借,只用於個別地方的,例如藥方以「姜」代「薑」,賬簿以「旦」代「蛋」。
- 用作符號的簡體字,例如賬簿以「刄」代「兩」。
- 多個字共用的簡體字,例如「广」是「廣」和「慶」的簡體字。
- 偶然使用,尚未通行的簡體字,例如「漢」簡作「汉」,「僅」簡作「仅」。
偏旁如「言」、「鳥」、「馬」、「糸」等,如果簡化就會改動許多漢字,鑄刻字模費時,因此暫時不作簡化。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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