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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中華民國最高考試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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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為中華民國最高考試機關,簡稱考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最高機關之一;其銜稱中的「考試」一詞,不僅指文官的考選,也包括政府人事行政以及對專業人士的資格認證。除院本部外,另轄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3個中央二級機關。
考試院所掌管之「考試」事務與教育領域的升學考試並不相同,而是國家出於公共目的選拔優秀人才的測驗制度,稱為「國家考試」,類似中國古代的科舉。包含公務人員考試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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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依據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所創之五權憲法,1924年8月孫中山下令公布《考試院組織條例》[1],並頒布《考試條例》和《考試條例施行細則》,對廣州國民政府的文官考試制度做了具體規定。1928年6月,國民革命軍占領平津,二次北伐結束。1928年8月8日至15日召開的中國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接受了胡漢民、孫科的提議,做出決議結束軍政、轉入訓政、實行五院制。1928年10月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72次會議通過《訓政綱領》,同日國民政府第565號訓令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列考試院為第五章。1928年10月10日,國民政府任命戴傳賢為考試院院長,隨即在南京市羊皮巷住宅成立「考試院籌備處」,並勘定關岳廟院址改建為考試院暨所屬考選委員會、銓敘部等之辦公處所。1928年10月20日國民政府公布《考試院組織法》。1928年12月7日公布《銓敘部組織法》、1929年8月1日公布《考選委員會組織法》。
1930年1月6日,考試院與所屬考選委員會(行憲後改為考選部)及銓敘部在南京市試院路1號(今北京東路41、43號)正式成立,考試院院長兼考選委員會委員長戴傳賢、考試院副院長孫科、考選委員會副委員長邵元沖、銓敘部部長張難先等宣誓就職;1930年12月,戴院長准免兼職,國民政府特任邵元沖為考選委員會委員長。
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的1937年11月,考試院隨同國民政府遷往重慶市;至抗戰勝利,院會部各單位隨國民政府遷回南京市。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考試院組織法》重新修正公布。1948年7月10日,張伯苓在南京市就任考試院院長,第1屆考試委員正式就職。1949年,考試院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省臺北市,初暫借臺北孔廟,後於1951年遷臺北縣木柵鄉(現屬臺北市文山區)溝子口現址。
2020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改為4年,並且新增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
2023年4月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4月28日銓敘部成立監理司、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由獨立機關改為部內任務編組,4月30日退撫基金管委會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退撫基金管理局),同年7月1日退撫基金監委會降編併入銓敘部[2]、成立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退撫儲金監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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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提名、任命程序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
中華民國考試委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設置若干人、任期未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原先《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設置考試委員共11人、任期6年,2019年曾修正該法,將委員數額定為7~9人、任期4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2002年6月21日,立法院針對時任總統陳水扁交付院會審查的第10屆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姚嘉文及19位考試委員行使人事同意權,其中副院長被提名人張博雅未獲表決通過,姚嘉文等委員於2002年9月1日就任,任期至2008年8月31日,副院長暫時懸缺。
2004年,陳水扁總統補提名時任銓敘部部長吳容明為第10屆副院長,6月4日經立法院表決同意,吳容明在2004年6月8日就任。由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特任政務官,2008年5月20日隨政黨輪替請辭而出缺,由簡任第14職等常務副職代理,直到2008年9月1日新任委員就任後交接。
2008年5月,馬英九就任總統後,重新提名考試院新任委員,原預計提名時任中央研究院院士張俊彥為院長、中國國民黨副秘書長伍錦霖為副院長和19位考試委員,惟張氏在7月6日宣布退出提名,其餘20人經立法院於7月11日表決通過,2008年9月1日就任,任期至2014年8月31日,院長暫時懸缺,由副院長伍錦霖代理院務。同年11月14日,立法院表決選出補提名的時任中國國民黨副主席關中為院長。2011年1月31日,副院長伍錦霖轉任總統府秘書長,副院長故懸缺1年多。2012年3月,伍錦霖卸任總統府秘書長,馬英九總統旋即提名伍氏回任副院長,立法院於4月13日進行表決,以66票贊成通過。
2024年5月31日,總統賴清德提名時任考試院副院長周弘憲為院長、前考選部部長許舒翔為副院長等共9名被提名人為第14屆考試委員[3],惟至同年8月31日前屆考試委員卸任前,立法院仍尚未表決人事案,造成委員全體出缺,成為考試院自國民政府時期在南京成立以來,首度出現同時無正副首長運作的情況[4],直至同年12月17日立法院才完成表決人事案,並於12月20日正式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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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政時期
- 憲政時期
組織
考試院置院長1人、副院長1人、考試委員7至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此外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規定,其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 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 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 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 人事
- 院長
- 副院長
- 考試委員
- 秘書長
- 副秘書長
- 參事、主任
- 部門
- 秘書處
- 考選處
- 銓敘處
- 資訊處
- 保訓綜規處
- 編研中心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法規委員會
- 考選部:主管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
- 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銓敘、撫恤、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等法制事項,所屬三級機關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訓練進修政策、法制事項,並執行各項保障業務暨規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項訓練。所屬三級機關有國家文官學院。
歷任考試院政務首長
- 國民政府時期
- 1948年行憲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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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考試委員
- 粗體為連屆
存廢爭議
2017年2月19日,時任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李俊俋說,從憲政結構來看,廢除考試院是未來一定要走的路,但因修憲程序困難(要經過立法院,還必須公民複決),短期內很難實現。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說,年金改革在即,修改《考試院組織法》緩不濟急,廢除考試院更會引發衝突與對立,現在還不是修憲時刻。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說,推動修憲、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是時代力量的重要政策,但目前民進黨立法委員不連署時代力量的修憲案[8]。
註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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