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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內閣

美國聯邦行政部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国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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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內閣(英語:Cabinet of the United States),通常稱為總統內閣President's Cabinet),是美國總統的主要諮詢機關,由副總統、15個聯邦行政部門的部長及若干內閣級官員組成。雖然總統是內閣會議的主持人,但他並不正式屬於內閣成員。內閣的職能不在於集體決策,而是作為一組由總統指定的重要行政官員,為總統提供政策建議,並具體負責各自部門的日常管理。目前,美國內閣共有26名成員,包括副總統、15位內閣部長以及10位內閣級官員。內閣會議一般在白宮西翼橢圓形辦公室附近的會議室英語Cabinet Room (White House)舉行,成員按所屬部門的設立先後順序就座,成立時間最早的部門位置最靠近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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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任命的內閣成員須經參議院確認,若為代理部長,即使尚未獲得正式提名,也通常被邀請參與內閣會議。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副總統依據法律規定自動成為內閣成員,但不擁有對其他成員的直接指揮權。所有內閣官員直接向總統負責,而非隸屬於副總統。除副總統外,所有成員皆為總統任命,服務於總統的行政方針,並可隨時被總統罷免或調整其內閣身份,無需參議院同意。副總統作為選舉產生的聯邦官員,其任期與總統同步,不受總統罷免權制約。總統有權決定內閣的組織形式,包括設立特別委員會以處理跨部門事務。

根據《美國憲法》,內閣並未作為一個正式機關被明文規定。其存在與功能主要源於《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所謂「意見條款」(Opinion Clause),該條款授權總統可要求各部負責人就其職責範圍內事務提供書面意見,從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開始,歷屆總統都設立內閣輔助其行使行政權。此外,《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規定,當總統無法履行職權時,副總統可與多數部門首長共同書面聲明總統失去履職能力,從而啟動權力移交機制。在總統繼任順位中,內閣成員的排序基於部門設立的時間先後。副總統為第一順位繼任者,其後依序為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然後是國務卿,作為首位內閣部長排在繼任順位第四位。其他部長若符合條件,也依次列入繼任序列。

此外,內閣成員雖由總統任命並服從總統指揮,但在實際行政中,他們在各自職責領域內擁有高度自主性與行政主導權。雖然在法律上,個別部長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違背總統意願的決定,但由於總統可隨時撤換內閣成員,這類情況極為罕見。總統可依需要重組內閣架構,設立專責委員會或調整機關隸屬關係,確保行政運作的統一與效率。作為聯邦高級官員,內閣成員除接受總統領導外,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如有「叛國、賄賂或其他重大罪行與不當行為」,國會眾議院可對其提出彈劾,參議院負責審理並決定是否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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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美國內閣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是美國憲政歷史中一個逐步演進的過程。它並非由《美國憲法》直接設立,而是出自對行政權力組織形式的探索與實踐,並隨著聯邦政府結構的擴展逐漸制度化,成為總統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787年制憲會議期間,與會代表們曾就總統應獨自還是在部長內閣樞密院的協助下行使行政權展開激烈辯論。最終,《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明確賦予總統個人行政權,同時第二條第二款又允許總統「就各執行部門首長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務,書面要求其提出意見」[1][2],為內閣的存在和職能提供了法律依據,但並未強制規定總統必須設立內閣,也未明確部門數量與職權內容。這一模糊的安排為總統在組織行政機關時留下了極大裁量空間。

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於任內首次組織起由主要部門首長組成的非正式內閣,這一做法自此成為慣例。華盛頓的內閣成員共五人,除他本人外,包括國務卿湯瑪斯·傑弗遜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戰爭部長亨利·諾克斯司法部長埃德蒙·蘭道夫。副總統約翰·亞當斯並未列席,因為當時副總統被視為參議院的立法官員,其職責主要為主持參議院會議,尚未被普遍認定為行政體系的一部分[3]。直到19世紀中葉威廉·亨利·哈瑞森總統去世後,副總統是否能繼任完整任期的問題才真正被實踐所檢驗。進入20世紀後,副總統才逐漸被常態化地納入內閣會議,並被視為總統行政團隊中的一員。

歷任總統對內閣會議的使用方式不盡相同。林肯政府時期,國務卿威廉·蘇厄德曾主張採納類似議會內閣制的協商式行政模式,但遭林肯否決。後來擔任總統的伍德羅·威爾遜雖然在任教時也主張類似制度,但其執政期間並未實施這一體制。隨時間推移,內閣會議的參與範圍不斷擴大。現代政府常將部分白宮高級幕僚及重要聯邦機關負責人納入內閣行列,不再局限於傳統的部門首長。雷根總統更是在其政府內設立七個「副內閣委員會」,負責對具體政策領域進行深入評估與協調,後任總統亦多沿用此種安排。

關於內閣成員的法律地位與權限,美國聯邦法律也作出了一系列規定。根據在1948年制定的《美國法典》第三編第302節(3 U.S.C. § 302),關於總統授權事務的解釋明確指出,若法律上推定某官員已依據總統授權行事,則無須額外明確授權。這項條文主要針對各執行部門首長,因為這些部門均由聯邦法令設立,其職能與權限亦在法定框架下運作,由此推定其可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代表總統執行相關事務,而無需另行書面委任。

為了防止裙帶關係干擾公務任命,1967年通過的《聯邦反裙帶關係法》(5 U.S.C. § 3110)明文禁止聯邦官員任命其直系親屬擔任某些政府職務,包括內閣職位[4]。1998年頒布的《聯邦職位空缺改革法英語Federal Vacancies Reform Act of 1998》進一步規範了行政部門在部長職位空缺期間的臨時管理安排。根據該法,總統或相關部門可從本部門的資深官員中,或前任政府任命的政務官員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從本屆政府的中低階官員中,臨時指派代理首長。這一制度為行政權力的平穩過渡提供了保障,也增強了內閣運作的連續性與應急能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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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內閣成員

副總統及內閣部長

美國聯邦政府所有內閣成員在得到美國總統提名後,都需要獲得參議院的同意和批准方可正式就職。其中,美國副總統職位的特殊之處在於該職位是根據憲法選舉產生。儘管有些政府官員被授予內閣職級,但總統行政辦公室內部份官員並非內閣正式成員,例如白宮幕僚長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白宮新聞發言人等都不屬於憲法規定的內閣職位,而且這些職位的多數任命都不需要得到參議院確認。

以下列表是川普現時已宣佈將會提名的內閣官員人選,但除了副總統,在他上任後仍需參議院確認才會正式上任。

更多資訊 第二次川普內閣成員, 職位 提名 / 就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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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內閣部門

  1. 美國戰爭部(1789年-1947年):美國國防部的前身。
  2. 美國海軍部(1798年-1947年):併入新的美國國防部
  3. 美國郵政部(1829年-1971年),及其負責人美國郵政部長:改組為美國郵政局(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屬於新設獨立機關。
  4. 美國教育部(1979年-2025年),職權併入各州教育局。

已更名閣員職稱

  1. 美國外交部長(United States Secretary of Foreign Affairs):設立於1789年7月,1789年9月更名為美國國務卿[8]
  2. 美國商務與勞工部長(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d Labor):設立於1903年,在1913年更名為美國商務部長(United States Secretary of Commerce),其所負責的有關勞工問題轉由新設立的美國勞工部長(United States Secretary of Labor)負責。
  3. 美國衛生、教育與福利部長(Secretary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設立於1953年,在1979年更名為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United States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其所負責的有關教育問題轉由新設立的美國教育部長(United States Secretary of Education)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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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歇性提升至閣員級別地位之官職

  1. 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署長(1996年-2001年):聯邦應急管理局是於1979年設立的一個獨立機關,1996年其負責人升級為內閣級別[9],2003年聯邦應急管理局併入新成立的美國國土安全部
  2. 中央情報總監(1981–1989、1995年-2001年)[10][11][12]
  3. 美國毒品管制局局長(1993年-2009年)[13][14]
  4. 美國小企業管理局局長(1994年-2001年、2012年至今)[15][16]
  5. 駐聯合國大使(1953–1989、1993–2001、2009–2018、2021–至今)
  6. 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1977–1981、1993–2001、2009–2017、2021–2025)
  7. 國家情報總監(2017年至今)
  8. 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主任(2021年–2025年)
  9. 中央情報局局長(2017年-2021年、2025年至今)

曾擬議設立之內閣部門

  1. 美國商業和工業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由於商業利益問題而提出設立。)
  2. 美國農業和勞工部(由美國國會議員提議設立。)
  3. 美國和平部(由美國國會眾議員丹尼斯·庫辛尼奇(Dennis Kucinich),參議員馬修·尼利(Matthew Neely)和另外一些美國國會議員提議設立。)[17]
  4. 美國公共福利部(由美國總統 華倫·哈定提議設立。)
  5. 美國自然資源部(由美國前總統赫伯特·胡佛德懷特·艾森豪內閣,理察·尼克森和共和黨國家論壇在1976年提議設立。)
  6. 美國社會福利部(由美國總統 富蘭克林·羅斯福提議設立。)
  7. 美國公共工程部(由美國總統 富蘭克林·羅斯福提議設立。)
  8. 美國自然保護部(由美國內政部長 哈羅德·L·艾克斯提議設立。)
  9. 美國城市事務部(由美國總統 約翰·甘迺迪提議設立。)
  10. 美國商業和勞工部(由美國總統 林登·詹森提議設立。)
  11. 美國社區發展部(由美國總統 理察·尼克森提議設立,主要負責基礎設施建設。)
  12. 美國人力資源部(由美國總統 理察·尼克森提議設立,基本上是美國衛生教育與福利部的改組。)
  13. 美國經濟發展部(由美國總統 理察·尼克森提議設立,基本上是美國商務部美國勞工部的合併。)
  14. 美國環境保護部(由美國參議員阿蘭·斯貝克特(Arlen Specter)提議設立。)
  15. 美國國際貿易部(由美國傳統基金會提議設立。)
  16. 美國全球發展部(由全球發展中心(Center for Global Development)提議設立。)
  17. 美國文化部(由藝人昆西·瓊斯提議設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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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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