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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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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勞動法是美國一系列規範美國雇員、美國工會和雇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1]。 1938年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了美國全國的最低工資,但在29個州和華盛頓特區,該標準更高。不過目前沒有聯邦法律、也沒有州法律就帶薪假期或帶薪產假與育嬰假有過規定。[2]
美國一些僱員為了加強談判實力,獲得更好的待遇,進而組織工會與僱主進行集體協商。克萊頓反托拉斯法保障了所有人組織工會的權利,全國勞資關係法賦予大多數雇員組織工會的權利,並讓他們不會受到不當勞動行為的侵害。[3]
自1964年民權法案頒布以來,所有雇主和工會都必須平等對待員工,不得因為「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等因素歧視他們[4]。1963年公平薪酬法案還就男女薪酬做出規定。[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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