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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情報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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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情報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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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情報體系,或稱美國情報圈(英語: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縮寫IC[1]是由美國政府內17個獨立機關組成的聯合組織,這些獨立機關進行各類情報活動,以支持美國外交政策國家安全。美國情報體系旗下的情報機關包括情報機關軍事情報組織聯邦行政機關內的民事情報與調查辦公室。美國情報體系由國家情報總監領導,並由其向美國總統匯報。

快速預覽 美國情報體系, 機關概要 ...

美國情報體系內各情報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搜集與製作國內外情報,為軍事計劃做貢獻,並進行間諜活動。美國情報體系是根據時任美國總統雷根於1981年12月4日簽署的第12333號行政命令所成立。[2]

根據《華盛頓郵報》在2017年的一篇報道,美國情報體系在10,000個地區擁有1,271個政府機關與1,931個私營公司。這些組織從事著反恐國土安全及情報工作,僱用854,000名持有絕密證件的雇員。[3]根據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在2008年發表的一份報告,私人承包商在美國情報體系占人力資源的29%;而占用情報人力預算的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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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來源

「情報體系」一詞由美國中將華特·比德爾·史密斯於1950年至1953年擔任中央情報總監時首次使用。[5]

機關宗旨

情報是情報機關根據政府領導人的問題和要求來搜集、分析和分發的信息。情報是一個廣義上的術語,它包括:

搜集、分析、製作敏感信息以提供給政府決策人、軍事領導人及國會議員;通過反間諜活動來保護這個過程及最終得到的信息;執行總統批准的秘密行動。美國情報體系致力於搜集原始情報、分析數據背景,為各級情報需求人員(從戰場上的士兵到華盛頓的總統)生成及時和相關的內容;為重要問題提供寶貴的意見。[6]

第12333號行政命令向美國情報體系提出了六項主要目標:[7]

  1. 搜集總統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務卿國防部長和其他行政部門官員履行職責時所需的資訊。
  2. 製作和傳播情報。
  3. 搜集有關針對美國的情報、國際恐怖主義或並麻醉藥品活動以及其他外國勢力、組織、個人或其代理人針對美國的敵對活動信息並進行防範行動。
  4. 為支持美國在海外的外交政策目標並使美國政府作用不明顯或不公開而策劃並執行的特殊活動,並負責支持這些活動;但這些活動不得影響美國國內政治進程、輿論、政策及媒體。這些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外交活動、徵集和製作情報,以及有關的支持活動。
  5. 美國境內外的管理及協助活動必須獲得授權。
  6. 其他美國總統可能不時提出的情報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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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介紹

機關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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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家情報總監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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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情報體系旗下各成員組織的徽章。

美國情報體系由美國國家情報總監領導,他同時負責管理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美國情報體系包括17個成員機關。[8]

更多資訊 機關名稱, 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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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專案

美國情報體系主要統籌兩個獨立的專案:

  • 國家情報專案(英語:National Intelligence Program,縮寫:NIP),以前稱之為「國家外交情報專案」(National Foreign Intelligence Program),是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後經修訂)成立。該計劃指的是情報界的所有計劃、專案和活動,以及任何由國家情報總監與美國總統指定的美國機關或部門負責人聯合指定的其他情報計劃。但這個計劃不包括軍事部門僅限於美軍策劃和實施戰術軍事行動時獲取情報的計劃、專案和活動。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情報總監負責指揮和監督國家情報計劃,但是這個作用非常有限。
  • 軍事情報專案(英語:Military Intelligence Program,縮寫:MIP)指的是軍事部門為搜集情報而採取的計劃、專案和活動,但其僅限於為美軍策劃和實施戰術軍事行動時。該計劃由國防部分管情報工作的副部長指揮和監督。2005年,美國國防部將「聯合軍事情報專案」(Joint Military Intelligence Program)與「戰術情報與相關行動專案」(Tactical Intelligence and Related Activities)整合成軍事情報計劃。

由於國家情報專案和軍事情報專案在處理軍事方面情報時職責有所重疊,因此將情報計劃分配給兩個專案時會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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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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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情報體系整個組織是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後經修訂)和「第12333號行政命令」所成立;而其法定組織關係則是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的修訂案《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英語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2004年)所建立。儘管國家情報體系將自己視為其成員之間的「聯邦」,但因為缺乏明確、統一的領導和管理體系,因此美國情報體系更像是其成員之間的鬆散「邦聯」。在2004年之前,美國中央情報局局長除了負責中央情報局之外,還負責整個美國情報體系。對這個安排的一個主要批評就是,由於中情局局長對美國情報體系除中情局之外的成員單位沒有或只有很少的預算管理權,因此他對其他成員單位幾乎沒有有效管理。

而在2004年通過《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英語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後,國家情報總監成為美國情報體系的管理者。美國情報總監的法定職責有:

  1. 掌控「國家情報計劃」的預算;
  2. 為美國情報體系建立目標、優先事項和指導計劃;
  3. 負責管理和指揮國際情報人員的任務;
  4. 搜集、分析、製作和分發國際情報。

但是事實上,除了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國家情報總監並沒有權力指揮或監督美國情報體系各成員單位;同時除了自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之外,國家情報總監也沒有權力解僱或聘任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各成員單位的負責人都向自己上級部門負責人匯報,而其上級部門的負責人多為美國內閣閣員,他們都有權直接向美國總統匯報。依照法律,只有中情局局長向國家情報總監匯報。

鑑於近年來美國情報體系多次提供的情報準確性出現問題,美國社會對美國情報體系的情報準確率以及他們如何確保國家安全等工作提出了質疑。特別是「911委員會」(美國國家恐怖襲擊事件委員會)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委員會」(美國關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情報力量委員會)接連出現問題,國家情報總監的管理能力和權力,以及美國情報體系整體結構都在美國社會造成了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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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合作

以前美國情報體系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與信息流通受到旨在基於安全和私密顧慮而限制信息匯集政策的限制;而現在,美國情報體系嘗試依據《2004年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英語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法案內容及政策框架,以及「第13354號行政命令」和「第13388號行政命令」規定的信息共享命令和2005年《美國國家情報戰略英語National Intelligence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等來實現和促進各成員單位在技術、戰略、程序、文化層面等合作的先進化。這些案例包括:利用維基程序開發的基於安全信息相關的百科網站情報百科英語Intellipedia;設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美國國家反恐怖主義中心英語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enter計劃管理信息共享環境英語Information Sharing Environment信息共享委員會英語Information Sharing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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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預算

監管部門

美國國會兩院情報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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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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