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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灣渡假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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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灣渡假村爭議,是一件在台灣台東縣爆發的土地開發案爭議。2003年開始,台東縣政府以BOT方式將位於卑南鄉共計6公頃的杉原海岸出租予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由美麗灣公司負責投資興建並經營美麗灣渡假村飯店[1],但開發之初即刻意迴避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遭到法院多次判決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與建照發放皆屬違法[2]。然台東縣政府堅持繼續開發,因此屢次引發各界爭議。
反對此開發案的公民團體認為,由於杉原海岸是台灣東部唯一的沙岸地形[3],擁有美麗海景之外,更是當地傳統原住民活動的地區;地方政府將海岸交給私人企業經營,除了剝奪人民接近使用海岸的權利之外,也造成原住民文化保存問題[4]。加上美麗灣公司於施工過程中破壞當地生態環境[5],台東縣政府卻刻意違反法定程序,違法規避環境影響評估,准許核發建照。
支持此開發案者則認為,此開發案與開發業者可以帶動台東經濟發展與地方繁榮,增加就業,同時兼顧開發保育工作[6][7]。2016年3月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台東縣政府通過業者環評審查的結論定讞;2016年4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台東縣政府准許業者復工的行政處分定讞[8]。
2020年台東縣政府用6.29億買回美麗灣開發案建物。2022年8月17日,監察院表示,台東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認定可歸責於民間機構的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經委員會討論通過糾正台東縣政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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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結構
美麗灣渡假村投資案,股東包括美麗信酒店集團、德安開發等。德安集團與美麗灣渡假村股東來自同一個家族,但美麗華百貨並未參加投資。[10][11][12]
2007年8月,原佔美麗灣渡假村45%投資額的最大投資股東娜路彎大酒店董事長林炎煌,因環保團體抗議造成美麗灣渡假村開發進度延宕,決定撤資;同時也取消了在綠島的另一個投資案。其他股東則繼續投資此案。[13]
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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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及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違法,開發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開發案使用基地是屬山坡地,且申請開發土地超過一公頃,依環評法等規定應先實施環評,但在環評未通過前,美麗灣渡假村已在該土地興建旅館,判決違法;且因環評不合規定,溯及既往,台東縣政府已核發的建照失效。行政法院要求台東縣政府應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停止開發行為。
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之行政訴訟,目前大致上可分為兩種途徑,第一種是由原告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所提起的公民訴訟,要求被告台東縣政府命美麗灣公司停止一切開發工程行為,第二種則是由當地居民要求台東縣政府撤銷已經作成的環評審查結論。2012年9月20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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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立場
台東縣縣長黃健庭認為美麗灣渡假村的地權合法,現有建物絕沒有構成實質違建[43]。他認為台東縣需要經濟發展,希望大家回到專業環評[44][45][46][45][47]。
台東縣政府認為,美麗灣第一張0.9997公頃建照雖被法院判決違法,但後續建照皆合法,因此仍然會繼續讓美麗灣興建[48]。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表示,這「一公頃的問題已不存在」;「不能依最高行政法院判定做最後結論」;「業者只要是合乎規定,依法保障;不合法令規定的部分,則依規定補正。」[2]他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只判決環評無效,未裁決建照無效。即使環評沒過,美麗灣渡假村的地上建物依然沒有拆除問題,只是無法營業[24]。
美麗灣業者主張,最高行政法院只是認定第五次環評結果違法,撤銷第一張建照,但是之後的其他環評與建照都是合法的。美麗灣渡假村表示,他們在2010年已經放棄這一個建照,又重新申請另外六公頃的建照,此判決對他們沒有拘束力,正重新提起環評[2][24]。美麗灣公司更表示,地方政府將海岸交給企業經營,不但可以將海岸管理更為安全乾淨外,未來台東縣民更是享有免門票優惠,加上美麗灣公司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將可落實兼顧開發保育工作,帶動地方繁榮[49]。
刺桐部落主席劉裕義支持美麗灣開發案,認為美麗灣渡假村可讓子女留在家鄉照顧老人家。卑南鄉富山村村長黃文明強調,富山村九成以上村民支持此案[50][51]。
曾任台東縣觀光協會理事長的臺東縣議會副議長陳宏宗也認為,台東人需要工作機會,反對美麗灣者皆非在地人,外界要傾聽台東人的心聲,已有近萬台東民眾連署支持美麗灣。
環保署長沈世宏認為,2008年台東縣政府核發的第二張合法建照,雖然遭到行政法院撤銷,但是並不是自始無效。環保署堅持「從來沒做過環評才算」,「因此,依照行政程序法,台東縣政府有決定是否必須先拆除後再補做環評的行政裁量權。」[53]環保署長沈世宏支持台東縣政府所做第七次環評會議結論的合法性[54]。
台灣法學界多數認為,建照無效也包括「審查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的情形,反對學者認為此案也應適用於此情形。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毓正,引用2012年2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此案適用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張建造執照應隨著環評結論被判決撤銷而「自始 、當然、確定無效」,內政部曾也做出「實質違建」的結論,說明環保署立場並不符合法院判決[55] 。曾任第五屆台東縣環評委員的國立台灣大學地理學系榮譽教授張長義說明,在他任內就堅持反對美麗灣,但是反對此案的環評委員,皆被台東縣縣長鄺麗貞撤換,證明台東縣政府立場並不公正[25]。
爭議焦點
興建程序違法
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之所以產生法律上爭議,原因在於德安開發在提出申請案時,最初只有申請經營海水浴場,沒有提到興建飯店與渡假村。台東縣政府配合民間財團,讓他們一路修改開發範圍,企圖規避環境影響評估。先允許財團進行開發,之後再補做環評;經過最高法院確定環評無效之後,台東縣政府又希望能在事後重新補做環評程序,因為不尊重程序正義,引起違法的爭議。
根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飯店或旅館設置達1公頃以上者就要環評,台東縣政府卻同意美麗灣公司透過基地切割先送0.9997公頃進行開發申請,先行申請建照,開始施工,之後才將開發案總面積送環評審查,在程序上並不合理。且依規定,如果是觀光旅館,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環評就應由中央環保署審查,美麗灣飯店以一般飯店向向台東縣政府申請許可,由台東縣政府進行環評程序,但是其開發案中又以觀光旅館來做規劃,似乎有脫法之嫌。
法律學者認為,法院已經判決環評案無效,因此整個開發案的建照應該一併撤銷,重新進行申請與評估;開發應該立刻中止,已興建的建築也應該拆除。因為行政法院判決揭示了「無環評、無許可、無開發」[55],而台東縣政府核發的建照雖然是在環評通過後才核發,但由於環評結論此一行政處分既然已經遭到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環評溯及既往失效,則美麗灣案即屬未通過環評,連帶的建照也因此失所附麗而溯及無效,那麼不論台東縣政府核發了幾張建造執照都是無效的[53];建照既然無效,美麗灣飯店建築主體當然就是違建,主管機關即應依法拆除。[57]
認為美麗灣合法之見解則是認為,已核發的建照與通過的開發案仍然有效,失效的部份只有環評案。只需要重做環評,讓它通過即可。也就是說,雖然開發許可被撤銷,但建照的發給是依照建築法規,就算沒有開發許可,亦不影響建造執照的效力。[58]
美麗灣飯店在杉原海灘建設的過程中,不但排放廢土與泥水到海洋中,影響杉原海域下的珊瑚礁生長,雖然屢次被環保團體舉發,業者卻暗自將廢棄泥塊掩埋於沙灘底下。環保署廢管處與營建署亦曾要求開發單位移除沙灘上的廢棄物。由於業者興建過程中產生的土石廢棄物尚包含大量夾雜著小石塊的泥土,這些土石佈滿沙灘隨著雨水流入杉原灣,持續不斷污染海洋及珊瑚礁,造成生態隱憂。[59]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稱:「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第21條則稱:「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本案應顧及原住民族之生存與人文活動空間。[60]
杉原海灣是阿美族人的傳統領域,當地阿美族人稱其為「Fudafudak」,意思是「閃閃發光之地」,其細白的沙質媲美國外一些知名海灘。世代居住此地的阿美族人刺桐部落,可能會因為政府透過BOT將海岸土地交給財團來經營美麗灣渡假村,而失去原本靠海謀生方式[61]。
2017年2月1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土地劃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62],引發原住民團體抨擊是讓本案等土地開發爭議「就地合法」、限縮原住民族傳統領域[63]。2017年2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在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專訪中承認,《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不分公有或私有土地;但他話鋒一轉,以《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裡有類似公有土地的文字,來主張《原住民族基本法》有區分公有或私有土地的意思[64]。2017年3月6日,凱道部落抗議人士巴奈·庫穗抨擊,蔡英文政府欺騙原住民族,「面對政府的背信和失格的政策,我們都該一起反抗」;夷將·拔路兒出賣原住民族與臺灣土地,必須下台[65]。
支持美麗灣渡假村興建之意見大致認為,台東需要經濟發展,而美麗灣渡假村可鼓勵年輕人回流家鄉,促進在地工作及就業機會,並平衡區域發展,改善當地居民生活。[66]
反對美麗灣渡假村興建之意見主要則是認為,台東經濟發展緩慢之主要原因是由於過去歷任台東縣長一味替違法業者服務,讓業者規避環評,包括先蓋好建物後再環評,以及准許不停工繼續核發建照等違法情事所致。另外,雖然中央政府確實長年忽視對台灣東部的規劃,但絕不可能只靠一家違法開發的美麗灣飯店即能促進經濟發展[51]。台東並非不能蓋飯店,假若興建飯店即可解決台東所有經濟發展問題,在合法都市計畫區域內的建地興建飯店仍可開發營業,一樣可以促進地方就業機會,甚至更接近市區,故沒有必要將飯店建在一個地質敏感且會破壞自然生態的地方,並佔據原本應該屬於全民共享的沙灘給私人企業營利,複製台灣西部以往破壞環境的發展模式。[67]
2024年,臺東縣政府拆除了反對開發案的原住民領袖林淑玲的老家,該行為被認為是壓制異議的舉措,引發了原住民團體與環保團體的強烈抗議。反對者進一步指出,拆除行為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並呼籲中央政府對此事件展開獨立調查。[68]
參見條目
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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