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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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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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行政類法務部部法律事務目目
立法院
簽署人李登輝
簽署日期1999年2月3日
施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立法歷史
提交者陳婉真等24人、吳東昇等20人、法務部謝啟大等31人
提交日期1993年6月11日、1994年3月17日、1995年3月24日、1996年12月7日分別
相關委員會法制內政司法委員會
法制內政司法委員會審議1998年5月7日
二讀1999年1月15日
三讀1999年1月15日
修訂英語Amendment法例
2021年1月20日(第7次)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關閉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2],「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德語:Rahmengesetz)。[3]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4]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處理等。[5]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6][7]。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8][9]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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