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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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2],「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德語:Rahmengesetz)。[3]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4]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5]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6][7]。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8][9]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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