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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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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英語: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聯合國轄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由18名專家每年三次,每次四星期,分別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或日內瓦舉行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審議由162個聯合國成員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行報告,並監察112個簽定了兩項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的實行情況。[1]該委員會作爲一個專家機構,是一個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十個條約機構分別監督聯合國九大國際人權公約的執行情況。
《第一任擇議定書》於1976年3月23日制定,賦予個人就公民政治權受侵害之申訴與救濟程序;目前有113個國家簽署[2]。《第二任擇議定書》於1991年7月11日制定,其目的為廢除死刑,目前有73個國家簽署。[3]
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爭議主要在於其功能是屬於準司法機構,還是僅是就有關條約作用權威性詮釋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會員需具備「高的道德標準並具備淵博及得到承認的人權知識」,任期為4年,但當中的一半成員需每兩年於聯合國大會中經投票確認,由每個成員國投出,但他們非代表其所屬國家而只以個人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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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權理事會的區別
本組織不應與有更高職責和權力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相混淆。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系統中一個更高層次的政府間組織,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成立。
- 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系統的一個政府間機構,容許成員國就所有國際上的人權議題進行討論,並最終可以提出建議且向聯大提交年度報告。
- 人權事務委員會僅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立,不是聯合國系統的一部分。其討論範圍僅局限於討論締約國(聯合國192個成員國並非均為締約國)在執行落實該條約的進程。同其他九個條約機構一樣,接受人權高專辦的贊助[4]。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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