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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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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簡稱彰化地檢署或彰檢。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日本政府於1895年(明治28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立11座法院支部,臺灣總督府法院彰化支部為其一,管轄當時的臺灣民政支部直轄地及彰化出張所管轄地。彰化出張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為鹿港出張所,彰化支部遂改稱鹿港支部。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鹿港地方法院;10月17日又將法院自鹿港移設彰化,改名彰化地方法院,1897年11月15日被廢止,相關司法案件由臺中地方法院接管。[1][2][3][4]後設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局。
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沿襲日治時期彰化市設於臺中縣之行政區劃。1950年,台中縣轄之彰化區、員林區、北斗區與省轄彰化市合併為彰化縣,縣內檢察事務仍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管轄,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司法行政部於1968年8月31日發表史錫恩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首任首席檢察官,1970年3月完成新廈建築,院檢遷入員林鎮辦公。1980年7月1日,實施審檢分隸,檢察處隸屬行政院法務部。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2018年2月8日,全國檢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檢察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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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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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區域
機關組織
- 檢察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法醫室(檢驗員)
- 書記處
- 紀錄科
- 執行科
- 文書科
- 研究考核科
- 總務科
- 訴訟輔導科
- 資料科
- 法警室
- 資訊室
- 檢察事務官室
- 觀護人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參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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