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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臺灣花蓮縣行政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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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1331°N 121.619816°E / 23.991331; 121.61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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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花蓮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花蓮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本為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虛級化後業務與功能大幅縮減,花蓮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改為行政院內政部。花蓮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市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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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花蓮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有14個所屬一級單位,設有6個所屬一級機關,設有20個所屬二級機關[1]

一級機關
  • 花蓮縣警察局
  • 花蓮縣消防局
  • 花蓮縣衛生局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花蓮縣文化局
一級單位
  •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
  • 臺花蓮縣政府財政處
  •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
  •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
  •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 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
  •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 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
  • 花蓮縣政府人事處
  • 花蓮縣政府主計處
  •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
各級學校
  •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
  • 花蓮縣立各國民中學(24校)
  • 花蓮縣各國民小學(101校)
縣營事業機構
  • 私法人-花蓮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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