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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瑟訴加內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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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瑟訴加內特案(258 U.S. 130 (1922)[1])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合憲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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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20年8月26日,美國國務卿班布里奇·科爾比在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完成修憲程序後宣告該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內容包括:
兩個月後的10月12日,馬裡蘭州公民的兩名女性申請並獲准登記為合格的巴爾的摩選民,奧斯卡·萊瑟和其他人為了將她們的名字從合格選民名單中刪除,以她們是女性為由對這兩名女性提起訴訟,宣稱她們沒有資格投票,因為馬裡蘭州憲法將選舉權限制在男性,而且馬裡蘭州議會拒絕投票批准第十九修正案。
案件
最高法院批准了調卷令,以決定「第十九修正案是否已成為聯邦憲法的一部分」。原告透過三項主張對修正案的合憲性提出質疑:
- 慮及此修正案的性質,修憲權不涵蓋此項權力,不能通過這樣的修正案。
- 批准修正案的數個州自身的州憲法禁止婦女投票,因此這些州的議會無權批准這樣的修正案。
- 田納西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的批准程序違反自身的議會議事規則,應當視為無效。
在路易斯·布蘭迪斯大法官撰寫的一致裁決中,最高法院依序處理了每一項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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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
-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案例列表 (第258卷)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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