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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管中華民國市場競爭事務的二級獨立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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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是中華民國政府競爭法制最高主管機關,職掌為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同樣亦是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但只有公平會可依據《公平交易法》不須依照《訴願法》程序向上級機關(即行政院)提起訴願,對其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快速預覽 公平交易委員會, 機構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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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宗旨

競爭法制的宗旨,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與其相對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經濟基本法」之名。

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並非操控市場,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實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歷史

  • 1991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法》。
  • 1992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成立,2月4日《公平交易法》施行。
  • 2011年11月1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7名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採交錯任期制。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議案須委員過半數通過後決議。

歷任主任委員

更多資訊 屆次, 姓名 ...

現任委員[1]

更多資訊 姓名, 就任日期 ...

組織架構

公平交易委員會實行委員合議制,設有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委,一人為副主委,採用獨立機關建制。

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

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

委員任內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之行為時[2],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3]

業務單位

  • 綜合規劃處[4]
  • 服務業競爭處[5]
  • 製造業競爭處[6]
  • 公平競爭處[7]
  • 法律事務處[8]
  •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9]

內部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10]

任務編組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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