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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定地位之國家通用文字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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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漢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國家通用文字」[1],主要由經過簡化、整理並頒布的規範化漢字組成。社會一般應用領域的漢字使用應以《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2]規範漢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簡化字和未被整理簡化的傳承字

不規範漢字通常包括:被簡化的繁體字[3]、已淘汰的異體字[3]二簡字[3](1977年曾公布《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不久廢止)、舊字形[3]錯別字生造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對允許繁體字異體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1. 文物古蹟;2. 姓氏中的異體字;3. 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4. 題詞和招牌中的手書字;5. 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歷史

  • 1955年,《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列出了850個正體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文件中「正體字」是「異體字」的反義詞,正體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選用的字為準,如「浚」是正體字,而「濬」是異體字。該表公布後又作了幾次調整,恢復使用了28個被淘汰的異體字)。
  • 1977年,根據《漢字簡化方案》頒佈簡化字
  • 1965年,《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淘汰了舊字形
  • 2009年8月12日發布《通用規範漢字表(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4][5]
  • 2013年6月5日,《通用規範漢字表》正式發布,原有相關字表停止使用。[6]
更多資訊 發表年份,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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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佈了《簡化字總表》、《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及《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並設有《通用語言文字法》,確定了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的場合。

規範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的字和未經整理簡化過的傳承字。現行和有些過時的規範標準是:

  1. 指新中國成立後經過整理簡化的字(習慣稱「一簡字」)和那些不需要整理簡化的傳承字,從1956年就開始使用的,後又經過幾次整理簡化,應以1986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2. 異體字中的選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淘汰的異體字當時為1055個,如「併發症」中的「併」字、「恥骨」中的「恥」字、「淚腺」中的「淚」字、「脈搏」中的「脈」字、「天麻」中的「蔴」字、「冒煙」中的「煙」字等。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變,像「邱」姓可以不改為「丘」。還需注意以後的3次改動:1956年恢復「阪」、「挫」2字為規範字;1986年《簡化字總表》收進的「晔」等11個類推簡化字為規範字;1988年收入《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愣」等15個字為規範字,也不再作為淘汰的異體字。據此,「骨骼」不能再寫成「骨胳」,「黏膜」不應再寫成「粘膜」。);
  3. 字形以1988年3月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4. 更改的縣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國務院分九次公布的為準(是1955-1964年國務院分批公布更改的縣以上地名生僻字37個。如黑龍江省的「瑗琿縣」應為「愛輝縣」,陝西省的「醴泉縣」應為「禮泉縣」,「鄠縣」改為「戶縣」等);
  5. 更改的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用字以1977年7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和國家標準計量局聯合發出的《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的通知》為準(淘汰的計量單位舊譯名用字。如「呎」、「哩」等)。

(註:中國大陸使用漢字時以現行的《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為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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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字

其依據是:

2013年《通用規範漢字表》正式發布後,以上標準同時停用,但總體而言《通用規範漢字表》與舊標準差別不大。

另見:《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表》《普通話異讀詞審音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基本集》和經國務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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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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