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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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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选择在私人或公众场合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此权利不论使用者的种族、民族、国籍和地域均应一律平等对待[1][2]。语言权利包括法律上及行政上的措施,及允许教育机构、媒体有选择他们所使用的语言之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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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0条规定:
关于语言权利的重要文件包括《世界语言权利宣言》,欧盟的《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及《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例子
1880年,国际聋人教育会议废除手语教学,认为它会妨碍聋人融入社会。自此130多年,手语都被遏制。到2010年,国际聋人教育会议才向聋人道歉,认为他们都拥有使用手语的权利[3]。
在1960年代,香港聋人学校以教读唇为主。由于聋人的语言权利被剥夺,有网站在2011年将香港手语列入濒危语言,仅剩9,000个使用者[4]。香港聋人机构及大学积极推广手语,确保聋人拥有使用手语的权利[5][6]。
在英文殖民入侵后,香港实际上就是只能使用英语工作,学习的城市。用母语的学校,工作,都会被香港人视为次一等。然而,香港人对使用母语学习和工作等的语言权利没有大多注意。[来源请求]香港主权移交后,政府在缺乏学术论下之下,多次尝试推行普教中,其中教育局甚至曾刊登文章贬低粤语地位,惹来争议。[7][8]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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