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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

臺灣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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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1956年3月13日—2025年3月24日),是一名臺灣政務官,民主進步黨籍,擁有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學士學位、倫敦大學學院都市發展及新鎮開發碩士學位。曾任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主秘、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公共事務室主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交通部長。交通部長卸任後因涉貪汙罪於2014年入獄、2016年罹癌而保外就醫,此案官司經歷多次更審非常上訴直至2024年,2025年3月24日因主動脈剝離而病逝[2]

快速預覽 郭瑤琪, 第20任中華民國交通部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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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及背景

郭瑤琪出生於花蓮縣,成長於桃園縣。出身外省第二代家庭,父親曾擔任金門高中花蓮高中桃園高中數學教師。母親則為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村人。自幼學習鋼琴,曾在少年組鋼琴比賽中獲得冠軍[3][4][5][6]

郭瑤琪1978年畢業於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隨後赴倫敦大學學院攻讀碩士,專攻都市發展與新鎮開發領域,1986年取得碩士學位。她並通過全國高等考試都市計畫類科資格[7]

早期公務生涯

在專業領域上,郭瑤琪曾擔任淡江大學都市設計暨環境規劃研究室助理研究員,以及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工務員、幫工程司、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技正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科長兼資訊小組組長等職務。她在臺北市承辦多項都市計畫重大規劃案,成功為市政府節省逾260億元公帑,並因此獲得市政府一次記兩大功的獎勵[8]

1990年代後期,郭瑤琪升任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主任秘書,後出任國宅處首位女性處長[9]。任內致力於解決海砂屋、輻射屋、傾斜屋等問題住宅,並推動出租國宅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不公平的優先等候名冊制度,另以地上權國宅方式解決社會弱勢族群住宅問題。

政務官生涯

2000年,郭瑤琪出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2002年,進一步升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兼任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與九二一重建推動委員會執行長。在任內積極推動災後重建工作,包括住宅、交通、公有建築、社區總體營造及產業振興等方面,表現獲得高度肯定。她因貢獻卓著,獲頒總統府二等功績獎章,並於2004年榮獲國立成功大學頒發之校友傑出成就獎[10]

2006年,郭出任交通部部長。其任內完成歷時多年、全長12.9公里的雪山隧道工程,該工程為當時亞洲第一、世界第四大公共工程,成功打通北部與宜蘭及花東地區的交通樞紐。然而郭瑤琪因國道電子收費系統爭議,負起政治責任而引咎辭職。

台北車站招標貪汙案

郭瑤琪卸任交通部長後,檢調單位於辦理南仁湖集團涉嫌浮報捐贈逃漏稅案件時,透過監聽發現該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於通話中指示其子李宗賢贈送兩罐茶葉,內含2萬美元,作為協助郭瑤琪之子出國留學費用。檢方因此轉而偵辦郭瑤琪,並指控其在台鐵台北車站招商案中涉及貪污。

台北地方法院於第一審判決認定郭瑤琪與行賄人間無對價關係,裁定無罪;高等法院第二審亦維持無罪判決。然而,經檢察官上訴後,更一審改判郭瑤琪違反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褫奪公權四年。最高法院於之後認為原判決未能具體說明雙方對價關係及涉案職務行為,發回高院更審。更二審維持更一審原判,郭瑤琪再上訴後,最高法院於2013年12月18日由審判長謝俊雄與法官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裁定駁回,判決確定[11]

2016年1月15日,郭瑤琪因罹患癌症獲准保外就醫[12]

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察署認為歷次判決對於職務收賄罪的對價關係認定不一致,經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2019年5月14日,高等檢察署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原判決在事實認定上有誤且部分證據尚未調查,遂提起再審。2020年1月4日,高等法院駁回再審聲請;同年8月,最高法院亦駁回。2024年,郭瑤琪再度聲請再審,但同年先後遭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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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疑雲

關於該案審理過程,部分辯護方與法律學界人士提出若干質疑。郭瑤琪的辯護律師顧立雄與其他法律界人士指出,案件中並未發現2萬美元的實體款項,也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主要依據證人李宗賢的證詞作為定罪依據。李宗賢的供詞在不同筆錄中有不一致之處,例如關於疑涉賄賂的茶葉罐數量、顏色、容器材質與包裝方式等描述皆出現變化。最初他稱有兩罐,後來改為一罐;顏色由「絕對不是紅色」變為「紅色」;袋子由「塑膠袋」變為「絲質蕾絲袋」;材質則由「鐵罐」變為「厚紙罐」。此外,他與南仁湖集團財務人員對於款項放置的位置也說法不一致[13][14][15][16]

此外,有部分法學界評論指出,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可能存在對證據標準與程序正義的疑慮。他們認為,判決過程未能提供明確的補強證據與對價合意,對促參案作業流程的理解亦可能有所偏差,進而可能違反如「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有疑唯利於被告原則」等基本法律原則[17][18][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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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遭駁回

郭瑤琪曾數度提起非常上訴,但均遭先後兩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監察院報告出爐後,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理由如下[22]

  • 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擬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主觀上基於須利用她職務行為或職權影響力以協助南仁湖公司參與該標租案,進而收受賄賂,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罪判決的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也無違誤。
  • 最高檢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時,將實務上對於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自行區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三種,並認屬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之必要,但有罪判決僅是從不同角度剖析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對價關係間關連性,對於公務員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須有對價關係,各判決並沒有不同。有罪判決認為郭瑤琪收受李清波交付2萬美元賄賂與被告職務上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判有罪,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也沒有須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
  • 公務員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的不確定故意,收受賄賂後為對應的職務行為,即應成立該罪。
  • 針對非常上訴認為,有罪判決將此案所涉標租案,誤用政府採購法概念,做出對郭瑤期不利的認定,對此,雖然有罪判決的確對「標案」或「招標案」出現用語未臻精當,但對判決並無影響。
  • 即便原確定判決沒論及郭瑤期有無違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對判決認定她收賄也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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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活及逝世

1983年,郭瑤琪與當時在臺灣省政府互為同事的彭光輝認識並結婚,他與郭瑤琪母親亦為金門人[來源請求],後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23]

郭瑤琪為佛教徒,經常參與宗教及社會公益活動,如持續關懷小林村災區重建、協助倖存家庭生計,募集資源發起「放學窩」志工招募活動,擔任義工老師,凝聚社群力量,協助照顧大稻埕中低收入戶的學童[24][25][26],亦照料同住一起而年邁失智的父親與嚴重心臟病的母親[27][28][29]

2025年3月23日,郭瑤琪因主動脈剝離而緊急住院,經搶救無效,於2025年3月24日上午辭世,享年69歲[2]

參考資料

著作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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