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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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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是對公民居住自由和遷徙自由進行限制的行政處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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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限制出境的原因多樣。例如,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規定,如果一名納稅人欠繳稅款,有關機構有權限制其出境。[1] 另外,雇主若未支付勞工退休金、遣散費或工資也可能有此類限制。[2]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限制出境的內容,限制出境與否實際上由法院裁決。[3]
中國大陸
自2018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通過了五部新的或修訂的法律,擴大了其實施限制出境的能力。目前,限制出境的法律總數已經達到15部。被限制出境者很多並不知情,直到他們準備通過邊檢出國時才發現自己已經被限制出境。[4] 中國有時會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懲罰人權捍衛者及其家人,讓活動人士噤聲,或是挾持家庭成員,藉此脅迫其家屬返回中國,有時也會以此當作「人質外交」的工具或恫嚇外國記者。[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限制出境不僅限於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1995年至2019年期間,至少有128名外國人被禁止從中國出境,其中包括29名美國人和44名加拿大人。2016年至2022年間,中國提及出境禁令的案件增加了8倍。[5]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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