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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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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旅行證件[1](也稱為1951年公約旅行證件或日內瓦護照,英語:Refugee travel document)是由難民常居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簽發給外國難民的旅行證件,允許其在該國以外旅行並返回該國。難民往往無法從其國籍所在國獲得護照,因此需要旅行證件以進行國際旅行。



145個簽署了《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國家有義務向合法居住在其領土內的難民簽發旅行證件[2]。
難民旅行證是類似護照的本子。其封面上寫有英語「Travel Document」和法語「Titres de Voyage」,通常亦有簽發國所使用的語言,以及公約的簽署日期(1951年7月28日)。這些證件最初為灰色,但一些國家現在以其他顏色簽發,前封面的左上角有兩條對角線。持有者可享受公約簽署國延伸的某些免簽旅行待遇。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難民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或由發證機關視需要限定的地區;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一年或兩年。
持證人如欲前往發證國之外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但是,歐洲理事會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愛爾蘭和瑞士根據1959年4月20日關於取消難民簽證的歐洲協定的規定,同意締約國一方境內的難民持有效難民旅行證前往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訪問不超過三個月者免辦簽證,超過三個月或要求多次入境者仍需辦理簽證。
持證人如獲准在第三國居留,原發證國所發的旅行證件即告失效,持證人如想再到別國旅行,必須按規定申請並領取新居留國的旅行證件。發證國一般允許持證人在旅行證的有效期內或主管機關簽注的期限內無須另申請簽證即可返回發證國。持證人無權享有發證國的領事保護,也不獲免除遵守發證國關於外國國民居留和入出境等項規定。
持證人如果從國籍國政府取得本國護照,則所持的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此證繳回原發證機關。
然而,由於難民旅行證件不是常規的國家護照,持有者有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例如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不熟悉此類證件。[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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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給難民的旅行證件
難民旅行證件與護照的區別
難民旅行證件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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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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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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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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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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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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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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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旅行證件(重新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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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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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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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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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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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難民旅行證件
參見
- 難民地位公約
- 旅行證件
- 1954年公約旅行證件,為無國籍人士使用
- 身份證明書,供無國籍人士或其他人使用
- 南森護照,難民旅行證件的前身
- 加拿大身份證明書
- 日本再入國許可書
- 澳大利亞身份證明書。此證件本身不允許持有人返回澳大利亞;為此,必須獲得單獨的簽證。[11]
注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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