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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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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歷史上曾發生多次社會騷亂,部分被稱為暴動,其中成因各異。

成因

法律定義

公安條例將暴動定義為「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當中非法集結指「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1]。民主派議員批評上述定義過時和不符國際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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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件有人被控暴動罪,但定性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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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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