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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輸入勞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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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輸入勞工計劃現包括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英語:Enhanced Supplementary Labour Scheme (ESLS)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英語:Special Scheme to Import Care Workers for Residential Care Homes)和行業輸入勞工計劃(英語:Sector-specific Labour Importation Schemes)是香港簽發給在該地以輸入勞工身份就業的人士簽證的入境安排。[1]最早的補充勞工計劃(英語:Supplementary Labour Scheme (SLS))自1996年2月起實施,由香港勞工處負責執行,以容許從香港以外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這種簽證必須由雇主出面向勞工處遞交申請,並安排其準僱員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輸入勞工不可攜同受養人來港,且在港逗留期間不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輸入勞工如希望取得香港居留權,除依親取得單程證或受養人簽證外,一般需要將簽證類型變更為其他類型的簽證如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等工作簽證或是培訓簽證、學生簽證後通常連續居住七年後方可申請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程序。

港版國安法》實施之後香港出現移民潮香港特區政府先後推出「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和「行業輸入勞工計劃」並將「補充勞工計劃」易名為涵蓋更多低技術工種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聲稱以此解決多個行業人手嚴重短缺的問題。

截至2025年3月,「政府擴大輸入外勞一年半,外勞由原來每年平均約 3 100 名,颷升 23 倍至最少 71 000名,已相等於本地約 65% 失業人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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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 國籍:不得為 阿富汗 古巴 寮國 北韓 尼泊爾 越南[1]
  2. 對象: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的合適僱員
  3. 經濟能力:雇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僱用該準僱員並為其提供適當的住宿及設備和免費醫療保障,保證負擔輸入勞工的生活及返回原居地的費用
  4. 良好品行:雇主及準僱員沒有不利於申請的不良記錄,且雇主需未曾聘用非法勞工
  5. 聘用要求:雇主直接聘用準僱員及受僱於指定的職位,不得分判或再次分判
  6. 收入要求:與本地市場所提供的條款相若,準僱員所得的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
  7. 發薪要求:雇主必須以自動轉賬形式發放工資,並確保工資直接存入輸入勞工在香港的銀行戶口
  8. 合約要求:雇主及擬聘用輸入勞工必須簽訂一份由政府就「補充勞工計劃」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

獲准輸入勞工的雇主須繳納一筆供僱員再培訓局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服務的徵款,僱傭合約期內每個月為400港幣,上限為24個月,並需要一次性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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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行業輸入勞工計劃不僅需要滿足以上要求,還需要雇主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准輸入勞工的有效配額。

配額

補充勞工計劃本身並無任何配額限制,雇主申請輸入勞工時,必須在香港進行為期四星期的公開招聘以優先招聘本地工人。但程序較精簡且無需經過勞工顧問委員會的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存在配額限制。

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容許特定行業雇主從香港以外輸入勞工,同時規定限額如下:[需要解釋][3]

  • 建造業:12 000個
  • 航空業:6 300個
  • 公共小巴/客車:1 700個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

私營院舍及自負盈虧院舍每聘用一名不限職位的全職本地僱員,可以申請輸入一名護理員(即1:1);津助院舍及合約院舍每聘用兩名不限職位的全職本地僱員,可以申請輸入一名護理員(即2:1)。[4]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特區政府暫停執行「補充勞工計劃」下26個職位類別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即所有職位都可以輸入外勞。[3]

補充勞工計劃下的職位

主要職位

以下列舉補充勞工計劃下各工業/服務行業內主要職位,但表內所列職位並不齊備,即還可以按個案輸入其他職位(點「展開」看詳情)[5]

更多資訊 補充勞工計劃下各工業/服務行業內主要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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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新增職位類別

特區政府宣布暫停執行現有26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或低技術職位,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為期2年[6]

  1. 營業代表(英語:Sales Representative
  2. 售貨員(英語:Sales Assistant
  3. 侍應生(英語:Waiter/Waitress
  4. 接待員(英語:Receptionist
  5. 收銀員(英語:Cashier
  6. 初級廚師(英語:Junior Cook
  7. 食品加工工人(英語:Food Processing Worker
  8. 文員(英語:Clerical Worker
  9. 銀行櫃檯員(英語:Teller
  10. 電腦/打孔機操作員(英語:Computer/Key Punch Operator
  11. 電話接線生(英語:Telephone Operator
  12. 布草房服務員(英語:Linen Attendant
  13. 洗衣工人(英語:Washer
  14. 整熨工(英語:Presser
  15. 髮型師(英語:Hair Stylist
  16. 貨倉管理員(英語:Warehouse Keeper
  17. 裁剪工(英語:Cutter
  18. 裁床工(英語:Cutting Room Operative
  19. 檢查工 (英語:Inspection Operative
  20. 送貨員(英語:Delivery Worker
  21. 駕駛員(英語:Driver
  22. 清拆工(英語:Demolition Worker
  23. 石工(英語:Mason
  24. 噴漆工 (英語:Spray Paint Worker
  25. 渠工(英語:Drain Layer
  26. 補漏工(英語:Leakage Worker

逗留條件

逗留條件

申請人以僱傭工作身份在港逗留,必須直接受僱於同一雇主,擔任標準僱傭合約(LD 294)所指定的職位,只能在指定的地點工作,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不可轉換雇主、職位及受僱工作地點。[1]

輸入勞工在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輸入勞工完成合約後,必須返回原居地。[1]

逗留期限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僱傭合約期限內逗留,但僱傭合約以24個月為限,如雇主在輸入勞工約滿時仍需聘用輸入勞工,必須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如延長逗留期限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獲准延長逗留至新的或延展的僱傭合約期限結束。如合約中途終止,逗留至合約終止後的兩個星期或逗留期屆滿中的較短者。

香港身份證

輸入勞工如無特殊情況一般會獲發「W」或「WX」為身份證號碼起首字母的香港身份證。當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輸入勞工須在離開香港前,將其香港身份證交還入境事務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7]

批評與爭議

擴充計劃自2023年實施後帶來了不少問題、批評與爭議,例如導致本地勞工失業、就業不足或被迫減薪、[8]外勞被壓榨剝削、[9]分判商貪污受賄、[10]勞工處職員疲於奔命、[11]雇主有計劃地規避必須聘請一定數量本地工人的規定[12]等等。不過亦有少部分意見認為輸入外勞可助香港增加競爭力。[13]

統計數字

更多資訊 簽證/入境許可類別, 2007-2008年 ...

參見

其它入境計劃:

參考來源

延伸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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