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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蘭州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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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兰州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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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蘭州州長(英語:Governor of the State of Maryland)是美國馬里蘭州政府首腦,同時也是該州國民警衛部隊英語Maryland Military Department總司令。馬里蘭州州長是馬里蘭州州內最高官員,依據《馬里蘭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Maryland》及修訂案的規定,其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中擁有廣泛的任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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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州長是韋斯·摩爾,他於2023年上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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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資格

和美國大多數州的首席行政長官一樣,馬里蘭州州長由該州公民選舉產生並任期四年。根據《馬里蘭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Maryland》的規定,州長可以參加任意次數的選舉但不能連續超過兩次連任;這意味著一位已連任兩屆的州長在至少卸任一屆之後仍有資格再次競選該職位。[3]州長職位的合格候選人必須年滿30歲,並且在選舉前的五年內是馬里蘭州的居民和註冊選民。[3]滿足這些最低要求的候選人必須向馬里蘭州選舉委員會提交申請、繳納報名費、提交財務披露,並成立合法的競選財務機關。[4]馬里蘭州州長與其他所有州級官員一樣,都在不舉行美國總統選舉的偶數年份進行選舉。[3]

權責範圍

作為馬里蘭州的首席行政長官,州長領導著州政府的行政部門;這其中包括所有州級的行政機關、部門以及各類諮詢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普通委員會和工作組。馬里蘭州州長主要的憲法職責是處理州事務並執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州長對這些法律也有一定的話語權,因為他有權否決馬里蘭州總議會送交的任何法案,但是議會還可以推翻該否決。此外,州長還被賦予了許多更具體的權力,例如與州資金撥款、州官員任命相關的權力,以及各種不太重要且不常使用的權力。[3]

財政撥款

馬里蘭州州長每年都必須向馬里蘭州總議會提交一份擬定預算案。在收到預算案後,總議會有權削減行政部門的任何預算部分,但絕不能增加,也不能在行政部門之間調撥資金。不過,總議會可以增加立法和司法部門的資金。[5]州長有權否決州總議會通過的任何法律;這其中就包括「逐項否決權英語Line-item veto」,它可用於刪除撥款法案中的特定部分。但是州立法機關有權在隨後以參議院眾議院各自總人數五分之三(60%)的投票來推翻州長的否決。[3]

馬里蘭州州長同時還是公共工程委員會英語Maryland Board of Public Works的成員,該委員會的另外兩名成員是州審計長英語Comptroller of Maryland州司庫長英語Treasurer of Maryland。該委員會在監督和批准州資金支出方面擁有廣泛權力;它可以批准所有普通基金和基本建設基金的州政府支出,但用於修建州級道路、橋梁和高速公路的支出除外。除了批准州議會授權的貸款資金支出外,該委員會有權自行募集貸款以彌補赤字或預支其他收入。[6]

人事任免

馬里蘭州州長可以任命馬里蘭州政府內幾乎所有的軍事和文職官員,但須經馬里蘭州參議會提出建議並同意。州長還可以任命全部24個縣巴爾的摩市的某些委員會和專門機關成員,例如地方選舉委員會、委任公證人並任命官員填補州檢察長英語Maryland Attorney General州審計長英語Comptroller of Maryland這兩個民選職位的空缺。[3]如果總議會參眾兩院的任何席位出現空缺,州長也會提名以填補該空缺;但是州長必須從離職議員所屬的地方黨組織推薦的人選中進行選擇。[7]除總議會議員外,州長任命的任何官員在有合理免職理由下,州長可以將其免職。在州長任命的官員中,最重要的是目前構成州長內閣的24位部長和其他部門主管。[3]

其他權責

馬里蘭州州長是該州軍事力量的總司令,這些軍事力量包括馬里蘭州陸軍國民兵馬里蘭州空軍國民兵以及馬里蘭州防衛軍英語Maryland Defense Force,除非前述部隊被美國總統徵召執行聯邦勤務。在突發公共緊急情況時,州長可以行使緊急權力,包括動員這些軍事力量。在刑事司法方面,州長可以對罪犯實施赦免減刑或者免除因違反州法律而被定罪、監禁或罰款的人員的罰金和沒收物。在上述兩個領域以及其他各種領域,州長會擔任州級和州際委員會或專門機關的成員並擁有不同的權限。此外,州長有義務在一年中的任何時候報告州情;儘管傳統上這通常發生在每年一月總議會年度會議開始時的「州情咨文」中。[3]

行政會議

馬里蘭州州長是州行政會議(即州內閣)的主席,該行政會議負責協調所有州政府職能。行政會議成員除副州長英語Lieutenant Governor of Maryland外,其他所有成員均由州長任命並經馬里蘭州參議會提出建議和同意後方可擔任行政部門主管。

更多資訊 姓名, 職務 ...

州長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能被邀請作為「列席人員」參加內閣會議。[3]

州長還負責監督幾個內閣下屬委員會(Sub-Cabinet),這些委員會負責協調涉及多個州政府部門或機關的特定職能活動。目前這些下屬委員會包括:基地重組與關閉英語Base Realignment and Closure下屬委員會、灣區統計下屬委員會、切薩皮克灣內閣、兒童內閣、州長國際事務下屬委員會、智能增長下屬委員會和勞動力創造下屬委員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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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僚團隊

除了州長控制下的各個部門和機關外,州長還設有一個行政管理團隊以協助協調各項行政職責。這個團隊由一名幕僚長領導,下設五個辦公室:政府間關係辦公室、法律顧問辦公室、立法與政策辦公室、新聞辦公室,以及州長駐華盛頓特區辦事處。幕僚長設有多名副手協助管理這些部門。州長的工作人員均為任命制,因此大部分不受馬里蘭州公務員法的限制。[3]

職位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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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瑪斯·詹森英語Thomas Johnson (judge)
(州長任期:1777年—1779年)
馬里蘭州獨立後首任州長
Thumb
斯皮羅·阿格紐
(州長任期:1967年—1969年)
卸任州長後擔任美國副總統

17世紀至19世紀

殖民時期馬里蘭省的領主——巴爾的摩男爵和勳爵們英語Baron Baltimore通常居住在英格蘭王國,由他們選派人選擔任馬里蘭領地總督英語Proprietary colony第二代巴爾的摩勳爵塞西利厄斯·卡爾弗特最小的弟弟倫納德·卡爾弗特英語Leonard Calvert隨首批殖民者於1634年3月抵達並擔任馬里蘭殖民地的首任總督,直至1647年去世。在1692年巴爾的摩家族失去控制權到1715年期間,馬里蘭州是直轄皇家殖民地,總督由英國君主任命。1715年,在漢諾威王朝的英國君主統治下,巴爾的摩勳爵們重新獲得了他們的皇家特許狀。隨後在第五代和第六代巴爾的摩勳爵統治下,他們恢復了對總督的選派,直到美國獨立戰爭爆發。[3]打破這一殖民地總督鏈條的第一位獨立州州長是費德瑞克縣湯瑪斯·詹森英語Thomas Johnson (judge),他於1777年3月21日就職。[13][14]

根據獨立州英語History of Maryland的第一部憲法——《1776年馬里蘭州憲法英語Maryland Constitution of 1776》的規定,州長由總議會兩院共同選舉產生並任期一年。1838年的一項憲法修正案允許選民選舉州長,任期三年;候選人從東部、南部和西部三個輪換的州長選區中選出,每次選舉只有單一州長選區的選民才能選出州長。1851年的第二部憲法——《1851年馬里蘭州憲法英語Maryland Constitution of 1851》確立了四年任期制,而美國內戰期間的第三部憲法——《1864年馬里蘭州憲法英語Maryland Constitution of 1864》則取消了地理選區要求。[15]戰後,現行的第四部《馬里蘭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Maryland》於1867年經民眾批准。1922年的一項修正案將題為「四年一次選舉」的第十七條增加到1867年的憲法中,並將下一次選舉年定為1926年及其後的每四年,[16]從而將歷史上的非大選年選舉英語Off-year election周期轉變為目前的中期選舉周期。

從1777年到1870年,州長居住在安納波利斯詹寧斯故居英語Jennings House (Annapolis, Maryland)。這座房屋位於毗鄰的美國海軍學院未來擴建校址上。在美國內戰期間,海軍學院曾轉移至羅德島;1869年學院遷回後,該房屋被出售給學院並於1901年被拆除以建設更多的海軍學院建築。自1870年以來,馬里蘭州州長一直居住在州長官邸英語Government House (Maryland)。該建築最初是一座維多利亞風格的紅磚宅邸,後於1940年代年代重建並翻新為喬治亞風格的宅邸,以匹配歷史名城中其他殖民地及喬治亞聯邦時代的州政府建築和住宅。它位於州圓環內,毗鄰殖民地時期建造的馬里蘭州議會大廈。州長官邸除了作為州長及其家人的住所外,還有一些用於州長履行公務的公共房間。[17]

20世紀迄今

斯皮羅·阿格紐曾於1967年至1969年擔任馬里蘭州第55任州長,隨後成為理察·尼克森總統治下的的第39任美國副總統。阿格紐是迄今為止在美國公共服務領域中級別最高的馬里蘭州人之一,與19世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傑·托尼並列。[18]但由於他在擔任巴爾的摩縣縣行政長官英語Baltimore County Executive、馬里蘭州州長和副總統期間涉及腐敗的聯邦控,然後在接受「不抗辯英語Nolo contendere」認罪後辭職。1979年,他的州長肖像被從馬里蘭州議會大廈的州長接待室中移除。1995年,時任州長的帕里斯·格倫丁寧英語Parris Glendening重新掛上了這幅肖像,他引用喬治·歐威爾的名著《一九八四》表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篡改歷史,無論這段歷史是好是壞。[19]

截至2023年,馬里蘭州尚未出現過女性州長。[18]不過曾有四名女性候選人分別在1974年、1994年、1998年和2002年以票數第二在州長選舉中敗選;她們其中三位是共和黨人,一位是民主黨人[20][21]此外,還有兩位女性曾擔任副州長英語Lieutenant Governor of Maryland:一位是凱薩琳·甘迺迪·湯森英語Kathleen Kennedy Townsend,她在1995年至2003年間在民主黨州長帕里斯·格倫丁寧英語Parris Glendening手下任職;另一位是阿魯娜·米勒英語Aruna Miller,她自2023年起在民主黨州長韋斯·摩爾手下任職。[18]還有一位名叫克里斯滕·考克斯英語Kristen Cox的女性曾任殘疾人事務部部長。她當時在任的共和黨州長鮑勃·埃利希英語Bob Ehrlich的原副州長麥可·斯蒂爾英語Michael Steele離職去競選聯邦參議員後,作為埃利希的競選搭檔參選副州長,但最終失敗。考克斯競選該職位非常獨特,不僅因為她是女性,還因為她是法定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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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副手

馬里蘭州副州長英語Lieutenant Governor of Maryland一職在1960年代只存在了短短幾年,隨後在1971年通過《馬里蘭州憲法》修正案得以恢復設立。與其他州的對應職位相比,馬里蘭州副州長是一個弱勢職位,因為他只擁有州長指派給他的權力和職責。而在其他州,例如在德克薩斯州等州,副州長是州參議會的議長;而在加利福尼亞州,現任州長不在州內時,副州長會自動代行州長的所有權力。副州長與州長以聯名候選人的形式在同一張選票上選出,任期也與州長相同。只有當州長職位出現空缺時,副州長才會接任州長。[23]

儘管州長和副州長以同一黨派的身份聯合競選,但兩者之間經常出現公開裂痕;例如,馬文·曼德爾英語Marvin Mandel州長和布萊爾·李英語Blair Lee III副州長;哈利·休斯英語Harry Hughes州長和塞繆爾·博格利英語Samuel Bogley副州長;威廉·沙費爾英語William Donald Schaefer州長和梅爾文·斯坦伯格英語Melvin Steinberg副州長;以及帕里斯·格倫丁寧英語Parris Glendening州長和凱薩琳·甘迺迪·湯森英語Kathleen Kennedy Townsend副州長。[24]不過目前尚未有任何一位馬里蘭州副州長在未來的選舉中成功當選為州長,也沒有副州長因職位空缺(即現任州長辭職、死亡或被罷免)而永久接任州長一職。不過布萊爾·李英語Blair Lee III曾在1977年6月4日至1979年1月15日期間擔任代理州長,因為時任州長馬文·曼德爾英語Marvin Mandel因為為郵件欺詐和敲詐勒索兩項罪名而正在服刑。因此,作為一種現代的「記憶抹殺」現象,曼德爾的官方州長肖像直到1993年才被掛在馬里蘭州議會大廈的州長接待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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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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