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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黨團
議會相同政黨或不同政黨的議員組成的團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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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黨團(英語:parliamentary group、parliamentary caucus、political group)是指由一定數量的議員(來自同一政黨或不同政黨)在議會裡組成的政治團體[1]。
![]() |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政治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2019年7月12日) |
一些議會制度允許規模較小的政黨(其數量不足以組建自己名下的議會團體)與其他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或與無黨籍)一同組織,以便從正式授予的權利或特權中受益。
大英國協國家
在使用西敏制的大英國協國家,議會黨團包括在某級政府的議會裏代表某政黨的所有議員。議會黨團是該黨的政治決策機構,並推舉該黨在該級政府的政治領袖(或稱黨魁、黨首)。如果該黨是執政黨,議會黨團決定政府的政策,其推舉的領袖出任政府首腦(總理、首相、州長、省長等)。如果該黨是主要反對黨,議會黨團決定影子政府的政策,其推舉的領袖擔任反對黨領袖。議會黨團在議會內起到協調該黨議員投票方向的作用。某些特別注重黨內紀律的政黨還會要求其議員必須宣誓或承諾必須按照議會黨團決議投票。議會黨團內部紀律由稱爲「黨鞭」的幹部負責。
加拿大和紐西蘭普遍使用「Caucus」稱呼議會黨團。在澳洲只有澳洲工黨使用「Caucus」稱呼其議會黨團,其他黨的議會黨團稱爲「Parliamentary Group」(保守派聯盟實際上亦設有議會黨團會議)。其他英語國家使用「Parliamentary Group」較多。幾乎所有大英國協國家都可以稱議會黨團為「議會黨」(英語:Parliamentary party)。
雖然政治上「議會黨團」的定義沒有最低人數限制,但各國議會的運作規程中通常只承認達到一定人數的議會黨團:例如澳大利亞國會規定的最低人數是(兩院合計)五人,而加拿大國會規定的最低人數是衆議院12人或參議院五人。達到此類下限的議會黨團可以享受獨立議員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例如在國會大廈內設置黨團會議室、領取公費的額外助理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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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中華民國立法院黨團在必須擁有同黨籍最少3席立法委員才能夠成立黨團,且最多只能成立5個黨團。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至第74條,立法院黨團可參與黨團協商[2],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9條,各黨團亦可以黨團名義提出法律修正案,不需滿足連署條件。
各黨團因立法委員人數不同,其組織架構也不同,立法委員席次較多之黨團,一般設有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幹事長、副幹事長、書記長、首席副書記長,轄下有各政策小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
此外,不足3席之小黨和無黨籍委員滿4人,可另組與黨團資格相當的「政團」,或是參與其他黨團運作(如第9屆無黨團結聯盟的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即加入親民黨黨團運作),但黨團與政團總數最多仍為5個,且成立黨團之優先度高於政團。
在直轄市議會和縣市議會黨團方面,各政黨也因議員人數不同,其組織架構也不同,和立法院黨團組織架構一樣,席次較多的黨團一般設有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幹事長、副幹事長、書記長、副書記,轄下有各政策小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
香港
香港的政黨規模鬆散及規模小,如新民黨只有2席立法會議員,已經可成立黨團,其組織架構設有1位黨團召集人(主席)和1位黨團成員(黨員)。建制派設有非正式的黨團,而在2020年前民主派設有對外代表所有民主派議員的民主派會議。
大韓民國(南韓)
大韓民國國會目前擁有300席國會議員,其中擁有20席以上的政黨可以組成黨團,若無20席以上之政黨可在藉由個政黨湊足20席國會議員後成立政團,功能同黨團。
目前第20屆大韓民國國會共有三個黨團:共同民主黨、國民力量、正確未來黨,並曾經存在國民之黨、正黨、和平與正義等已解散黨團。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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