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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公約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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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公約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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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公約旅行證(英語:1954 Convention Travel Document)為根據1954年9月28日聯合國《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第28條的規定頒發給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無國籍人的旅行證。[1]封面上會寫「公約旅行證」的字樣,語言通常以發行國家為主。證件上面會紀載公約的日期,但並沒有難民旅行證封面左上角的條紋。發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的目的在於向持證人提供一種能代替國民護照使用的證件,供持證人到發證國領土以外旅行。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旅行證的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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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2008年德國發行的1954年公約旅行證。

發證國一般允許持證人在旅行證的有效期內或主管機關簽注的期限內無須另申請簽證即可返回發證國。持此種旅行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或國民地位。持證人無權享有發證國的領事保護,也不免除遵守發證國關於外籍人居留和人出境等項規定。持證人如果從原國籍國政府取得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則所持的無國籍人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此證繳回原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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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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