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1970年警察服務法令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1970年警察服務法令》(英語:Police Service Act, 1970)是迦納的一部規範迦納警察的日常服務[1]法律。《1970年警察服務法令》取代了五年前通過的《1965年警察服務法令》(Police Service Act, 1965)。該法對警察服務的職能作出了具體規定,涵蓋了公共治安維護、國家安全貢獻等內容,是迦納警察服務的法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3][4][5][6]
Remove ads
歷史背景
迦納警察制度的歷史可追溯至殖民時期,當時英國設立一支軍事化的警察部隊以維護殖民政權與貿易利益。雖然1957年迦納獨立後,進行了若干本土化改革,包括任命首位迦納籍警察總監,但殖民遺留下的制度與文化仍深深影響著今日警政運作。[7]1970年12月31日,該法由迦納議會通過施行。[3]1971年1月19日,該法正式獲得批准。[3]該法是迦納議會通過的第350部法律。[1][3]
1981年12月31日,《1982年臨時國防委員會(成立)公告(補充和相應規定)法令》(Provisional National Defence Council (Establishment) Proclamation (Supplementary and Consequential Provisions) Law, 1982)通過,使該法得到了修訂。[3]1985年1月22日,《1985年警察服務(養老金)法令》(Police Service (Pensions) Law, 1985)通過,使該法得到了第二次修訂。[3]1988年3月18日,《1988年警察服務(修正)法》(Police Service (Amendment) Law, 1988)通過,使該法得到了第三次、也是最近一次的修訂。[3]這次加入《第20A條》,賦予臨時國防委員會有權直接解僱警員,並禁止法院審理相關案件。[1]
Remove ads
內容
該法有以下7個章節,分別是:[1]
- 警察服務的作用
- 警察服務的結構與條件
- 警察委員會
- 不當行為與不滿意的服務
- 投訴與違法行為
- 志願警察預備役
- 其他與增補條款
附屬法律
該法有5個附屬法律,分別是:[3]
- 《1971年警察服務(財產處置)條例》(Police Service (Disposal of Property) Regulations, 1971)
- 《1972年警察服務(私人安保組織)條例》(Police Service (Private Security Organisations) Regulations, 1972)
- 《1972年警察服務(管理)條例》(Police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1972,已廢止)
- 《1974年警察服務(管理)條例》(Police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1974)
- 《2020年警察服務(修正)條例》(Police Service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0)
弊陋與改革
根據大英國協人權倡議(CHRI)的報告,內部紀律處分雖具備法律框架,但在實務中常因資源不足與政治干預而無法有效執行。[8]
服務法《第23條》允許民眾對警員提出書面投訴,範圍包括貪污、恐嚇、怠職等。投訴應交予上級警官或警察總監處理,並需進行公正全面的調查。[1]但根據研究指出,實際上許多投訴未被處理,或需賄賂才會被受理,導致民眾選擇以暴力或「私刑」方式自力救濟。[9]
根據服務法中的《標準操作程序》(SOP GPS-SP004-15),警員僅可在以下情況下使用「合理武力」:
近年來,迦納警察服務被視為國內最不受信任的機構之一。[12]據世界銀行與當地政府的調查,多達九成受訪者曾向警察行賄。[13]有學者建議從宏觀與微觀層面進行全面改革,包括修法與制度重組、建立獨立的投訴處理機制、改善警員福利與訓練,以及強化民間監督與公眾教育。[14]
參考資料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