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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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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日語:内閣府特命担当大臣ないかくふとくめいたんとうだいじん Naikaku-fu tokumei tantō daijin,英語:Minister of State for Special Missions)是日本內閣府為了解決內閣中某些無國務大臣負責的事務而在2001年中央省廳再編之後設立的職務,正式名稱為「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擔當)」(「○○」為具體負責的事務)。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一般是為一個時期之內的國政要事而設立,設置人數不確定;但根據《內閣府設置法》規定,沖繩及北方對策擔當金融擔當以及消費者及食品安全擔當三名大臣為每屆內閣必須設立之職務(《內閣府設置法》第10條、第11條、第11條之2)。

內閣擔當大臣日語内閣の担当大臣不同,依據《內閣府設置法》第12條,對於自身所掌事務相關行政機關,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可要求提出資料與說明、以及提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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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

制度成立後至第1次小泉第1次改造內閣為止是兩階段任命、補職。官方公報以直式書寫。

            氏   名
 国務大臣に任命する
       国務大臣 氏   名
 金融担当大臣を命ずる

2003年9月22日第1次小泉第2次改造內閣起改為三階段形式。

            氏   名
 国務大臣に任命する
       国務大臣 氏   名
 内閣府特命担当大臣を命ずる
  内閣府特命担当大臣 氏   名
 金融を担当させる

在「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稱呼統一化以前,也稱作「○○擔當大臣」,現在電視、新聞等報導與國會審議直播時,比起正式的「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擔當)」,媒體也傾向與使用字數較短的「○○擔當大臣」(例: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金融擔當大臣)。也有更簡略的「○○大臣」、「○○相」(例: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行政刷新擔當)→行政刷新大臣行政刷新相)。此外,中央省廳再編前的《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日語中央省庁等改革基本法》(第11條及別表第1)將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暫時稱為「擔當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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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對於職名的簡稱

在法令中,在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所屬之特定領域中,有時會將其簡稱為「○○擔當大臣」,這不僅只是簡稱,也具有正式名稱的含意。例如,政府文宣、各審議會答辯、各府省官方網站等會以「男女共同參與擔當大臣」這種以其職務內容表示。而法令中的官職,因代表其法律地位,須以《內閣法》等行政組織相關法律為依據,不能使用「男女共同參與擔當大臣」。

簡稱實例

各內閣的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變遷(平成)

更多資訊 沖繩及北方對策, 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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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以外的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平成)

2009年以前的自公聯合政府

2012年以後的自公聯合政府

各內閣的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變遷(令和)

更多資訊 沖繩及北方對策, 阿伊努族施策(日語:アイヌ施策担当) ...
注釋
  1. 內閣官房等特命緊急事項國務大臣,非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
  2. 2003年4月10日產業再生機構成立以前擔任「產業再生機構(暫稱)擔當大臣」
  3. 第2次森內閣至麻生內閣的國務大臣「行政改革擔當大臣」(正式名稱依各政權有所不同)非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
  4. 臨時事務代理
  5. 內閣成立後新增設
  6. 2012年7月12日以後廢止,由「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宇宙政策擔當)」取代。
  7. 第2次安倍內閣以後廢止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行政刷新擔當),恢復「行政改革擔當大臣」。
  8. 2014年8月18日以後改稱「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原子力損害賠償、廢爐等支援機構擔當)」。
  9. 廢止「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地方分權改革擔當)」,設「地方創生擔當大臣」。初代地方創生擔當大臣由石破茂出任。
  10. 第1次安倍內閣及第2次安倍內閣以後設置「國務大臣(為構築再挑戰的可能社會推動綜合措施之企劃立案及行政各部所管事務調整)」。
  11. 2009年9月1日以前為「國務大臣(為了消費者行政統一、一元化推動的企劃立案及行政各部所管事務調整擔當)」
  12. 2021年9月1日撤銷「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個人番號制度擔當)」,新設「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擔當)日語内閣府特命担当大臣(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担当)」。
  13. 自2021年9月1日起,有關「個人番號制度」職責均移交專職數位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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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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