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統稱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國權利法案(英語: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是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的統稱。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為了緩解那些反對批准憲法的反聯邦黨人(英語:Anti-Federalists)的擔憂,其中保障了多項個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權力,並將一些權力保留給各州和公眾。起初這些修正案僅針對聯邦政府有效,不過在第十四條修正案通過後,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統稱合併原則的進程,將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條款應用到了各州。
美國權利法案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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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權利法案 | |
創建日期 | 1789年9月25日 |
批准日期 | 1791年12月15日 |
保管地 | 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 |
作者 | 詹姆士·麥迪遜 |
目的 | 對涉及個人權利的政府行為設限 |
這些修正案由詹姆士·麥迪遜在第一屆美國國會上作為一系列立法細則提出,先由美國眾議院於1789年8月21日通過,再於1789年9月25日通過國會兩院聯合決議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獲得了足夠數量州的批准,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並生效。
國會一共提出了十二條修正案,但這次通過的只有其中十條。餘下兩條中,其一於203年後獲得足夠數量的州批准,成為第二十七條修正案;另一條從程序上來說仍在等待各州批准。
權利法案列舉了憲法正文中沒有明確表明的自由和權利,如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保留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個人財物搜查和扣押必須有合理頒發的搜查令和扣押狀的權利,只有大陪審團才能對任何人發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譽罪行」的起訴書,保證由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而公開的審判,禁止雙重審判(英語:double jeopardy)等。此外,權利法案還規定憲法中未明確授予聯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行使。這些條款受到了喬治·梅森1776年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英國的1689年權利法令和諸如1215年大憲章在內之英國早期政治文獻的影響。
權利法案誕生後的150年內,幾乎沒有對美國司法構成什麼影響,但在進入20世紀後情況有所改觀,成為許多聯邦最高法院重要判決的基石。文件最初有14份副本,其中一份長期存放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向公眾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