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指定法官

負責處理香港同香港以外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嘅犯罪案件嘅法官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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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英文Designated National Security Law Judges)係由行政長官喺現任裁判官或者法官入面另外再指定出來,負責處理各級法院嘅國家安全罪行案件。[1]未經行政長官指定嘅法官係唔可以處理依啲案件。[1]

委任指定法官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喺2020年6月30號通過咗香港國家安全法。依個法例入面嘅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要求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1]

根據依個法例,行政長官應該指定部份現任各級裁判官同法官處理國家安全罪行案件。而喺作出指定之前,行政長官可以諮詢首席大法官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指定法官嘅任期為一年。

另外,法例規定行政長官唔可以指定個啲曾經「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嘅法官。如果指定法官作出任何被認為危害國家安全嘅言行,就應該撤回獲指定嘅決定。

公眾已知嘅指定法官

由於政府認為披露指定法官嘅資料,會對指定法官構成安全威脅,所以未有向公眾提供指定法官嘅完整名單。[2]但係,當個別國安案件喺法庭上公開進行各種法律程序嘅時候,新聞媒體同公眾就會知道邊個係負責嘅指定法官。而區域法院郭偉健法官曾經自爆自己係國安法指定法官。不過,公眾係無辦法知道,個啲獲指定但又未曾公開處理任何國安案件嘅法官係邊個。公眾同樣唔知道,一個法官係幾時開始獲得指定同結束嘅確實日期。

以下係公眾已知嘅現任同前任指定法官同裁判官:[2]

More information 指定法官或裁判官, 相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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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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