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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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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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取「特區首長」簡稱為特首英文Chief ExecutiveCE),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首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最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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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係由分別嚟自40個界別分組,代表唔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嘅1500人組成嘅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任命。佢主要責任包括: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為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果行政長官喺任期完成之前因事離任,繼任人應該喺六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係完成前任剩低嘅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屆(部份)行政長官係董建華2005年3月12號,佢喺未完成第二任期嘅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之後,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嘅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喺200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嘅補選,曾蔭權喺2005年6月16號成為行政長官補選中嘅唯一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自動當選,6月21號中央政府任命佢做行政長官,即日就任,並喺6月24號正式宣誓就職。隨後佢喺2007年3月25號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以649票對123票擊敗對手梁家傑,當選第三屆行政長官,並於4月2號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曾蔭權於2007年7月1號宣誓就職。

2012年3月25號舉行咗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梁振英以六成一得票率(689票),擊敗唐英年何俊仁當選。五年任期由2012年7月1號開始。

2017年3月26號舉行咗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林鄭月娥以777票當選,擊敗其他候選人曾俊華(365票)同胡國興(21票)。[2]

2022年5月8號舉行咗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李家超作為唯一候選人以1416票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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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資格

  •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嘅中國公民
  • 冇外國居留權
  • 夠40歲
  • 連續住喺香港至少20年
  • 至少有八分之一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 唔可以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其他由外國政府發出嘅護照或相關旅行證件
  • 司法人員同埋訂明公職人員一定要先辭職,至選得
  • 罪犯、破咗產嘅、精神有問題嘅人同埋喺五年內犯過指定罪行嘅人都冇資格選

產生辦法

  • 根據《基本法》嘅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得來。
  • 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推選委員會選出,成員400人,由中央政府任命。
  • 2002年第二屆特首由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800人。2005年第二屆特首補選已經喺2005年7月10號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同原有嘅相同。有缺位嘅選舉委員會委員就由同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嘅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 2007年第三屆特首都係由800人嘅選舉委員會選出。
  • 2012年第四屆特首就由1,200人嘅選舉委員會選出。

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喺當地選舉或者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如何舉任行政長官,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以及循序漸進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嘅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目標。

另外,《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嘅選舉委員會根據,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200人
專業界2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200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嘅分配名額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以個人身分投票。
四、唔少過一百名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屆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屆行政長官於1996年推選委員會選出,委員400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委任。第二屆特首按照《附件一》規定,於2002年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增至800人。第二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大致與原有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所屬界別分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基本法》只規定了首兩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2007年以後循序漸進地最終達至普選。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解釋了《基本法》第45條,否定2007年普選特首可能。隨後政府喺2005年推出嘅政改方案因為得唔到立法會三分二議員支持而被否決,第三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

2007年12月29號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香港會喺2017年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外喺2020年可以普選立法會。

2010年,政府推出新嘅政改方案,提議選舉委員會委員人數增至1,200人,最終得到立法會三分二議員支持而過到。

2015年6月18號立法會以8票贊成28票反對0票棄權,大比數否決政府推出嘅普選行政長官政改方案,第五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

2021年3月11號,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2,895票贊成、1票棄權,通過《311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嘅產生辦法》同埋附件二《香港立法會嘅產生辦法同埋表決程序》;同年3月30號,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訂,選委會委員由1,200人加到1,500人,特首候選人嘅資格須由資審會審查並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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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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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由2005年3月12號至6月2號期間因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由當時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
  2. 由2005年6月2號至6月21號期間因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參選行政長官競選,由當時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喺2005年6月9號提交嘅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同埋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 第1年,前行政長官唔可以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2及第3年,喺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嘅意見。
    • 如果前行政長官喺呢3年期間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委任,或從事學術或者慈善機構嘅工作,就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 協助進行推廣同禮節性嘅工作。
    • 行政支援。
    • 汽車連司機嘅運載服務。
  • 前行政長官亦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嘅評估,前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別保安服務。

睇埋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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