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篇文講香港《公安條例》下嘅《不反對通知書》。想搵香港《稅務條例》下嘅《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嘅話,請睇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不反對通知書(英文:Letter of No Objection,粵文意思:唔反對通知書)係香港《公安條例》下香港警務處處長針對集會或者遊行發出嘅文書,代表唔反對活動嘅進行。如果處長喺指定期限內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只要處長無發出反對遊行嘅通知,仍然可以視為已經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唯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就代表遊行已被禁止[1]。
發出咗不反對通知書嘅示威活動,警方會派員幫手開路同維持秩序,如果係大規模遊行,運輸署同各公共交通機構更會預先公佈相應嘅交通措施,譬如路線改道或者停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