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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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長係中華民國臺北市嘅最高行政首長,職務起源喺1920年,臺北州臺北市成立嗰陣置市尹一人,由官方派任,另設有市助役輔助市尹。 1940年改稱市長,增添一名市助役。 1945年日治時期結束,臺北市改制為省轄市,置市長一人,薦任或簡任,綜理全市行政[1]:33、34。 1951年改為市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一次[1]:71,1960年任期延長為四年。 1967年臺北市升格為院轄市,市長改由總統派任。 1994年院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市長復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一次,而家市長係中國國民黨籍嘅蔣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