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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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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又称小区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通常是单个居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1]

历史和法律依据

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2]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委会的成立流程、职责和义务,规定了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权责关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规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3]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中国大陆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组织。业委会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3]中国大陆的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天景花园小区于1991年建立[4][5][6]

效果和评价

參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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