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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签证要求
中国公民入境其他国家的限制性管理要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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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签证要求是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文特指内地居民和海外中国普通护照持有人[注 1],以下简称中国公民)所施加的签证要求。中国公民入境外国时通常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因目的地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签证待遇。[1]
![]() | 此條目的引用需要清理,使其符合格式。 (2024年12月13日) |
使用因公护照(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出境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拥有外事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方可出境,回国后需要交还护照[2]。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持有者可随船免签某些国家[1],若不随船同行,则仍需遵守其原有签证规定。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海员证、旅行证、特区护照和必須與護照一起使用的APEC商务旅行卡等证件持有者的签证要求与普通护照持有者的不同,本条目仅列出对普通护照持有者的签证要求。本条目所列的内容为各国家和地区的公开政策,即一般而言针对中国公民的签证政策,但各国家和地区的移民机关和外交代表机构均保留针对特定个案采取拒绝入境、缩减停留天数、拒发簽證、缩减签证有效期及入境次数等措施而不说明理由的权力。
基于兩岸三地的政治和法律现状,中国公民在入境香港、澳门或台湾时,亦受制于当地的出入境管制。且通常不享受免办手续的待遇,需办理目的地的入境许可——基于政治现状,该等许可并不称为签证,而通常称为“入境许可”或“签注”。如从中国内地直接出发前往上述地区,亦受到中国内地移民机关的出境管制,因此通常须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区域性旅行证件,及内地移民机关签发的出境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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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出入境政策
根据中国外交部领事司的定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被统称为因公护照,适用于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的因公出国人员。民眾使用的普通护照又被称为“因私护照”[2]。
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一些国家签订了签证待遇优惠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于2025年7月15日发布的《中外互免签证协定一览表》,详情如下:[1][注 2]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家向中国公民单方面实施签证优惠政策。而在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中,海地、圣基茨和尼维斯和圣卢西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实行单方面免签证政策,而帕劳和图瓦卢则实行落地签证政策。
此外,同时持有指定第三方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持有者可免签证前往更多国家。这些证件通常包括国际组织发出的常旅客证件(例如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发达国家发出的签证(例如美国签证和申根签证)和居留证件(例如美国永久居民卡)。
根据中国领事服务网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的数据,目前26个国家和地区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44个国家和地区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41个国家和地区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其中部分國家和地区对中国公民同時实施免簽和落地簽證政策。目前,中国已与25个国家签署适用于普通护照的互免签证协议并正式生效[3][注 3]。
截止2025年7月18日,Henley & Partners公司所作的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持有者在亨利护照指数2025年7月全球排名[注 4]得分为83分[注 5],在99个档次(部分同名次)中位列第60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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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免签证
落地签证和电子签证
落地签证
电子签证
须提前办理签证
可能会签发签证,但游客入境被拒概率极大
禁止游客入境
下列国家或地区向中国普通护照持有者提供免签证、落地签证、电子签证,但是请注意:
- 部分政策是有附加条件(例如需要提供邀请函或配合第三国签证使用)的,不符合附加条件的旅客需要提前办妥签证方可入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持有者,下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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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向中華人民共和国公民签發长期有效、可多次入境的签证。
下列国家向绝大部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签证申请人签发可用于特定目的的有效期两年以上的多次入境签证(即不管签证申请人的条件和背景如何,一旦符合相应类型的签证申请获批,签证的有效期基本上都在两年以上且可以多次入境):
下列国家向符合特定条件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签证申请人签发可用于特定目的的有效期两年以上的多次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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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直转过境是指乘国际航班抵达后不离开中转地机场的管制区(俗称空侧,英语:Airside),便直接换乘其他国际航班离开该机场的过境行程。换乘流程通常在机场的中转专用通道中完成且旅客无需接受出入境检查。部分国家准许当事人仅持护照和下一程离境机票(通常要求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即可过境,免办过境签证。
机场换乘过境的旅客通常不需要办理入境手续,但如有以下情形则旅客必须办理入境手续方可中转(不符合入境条件的旅客可能被遣返,无法登上续程航班):
- 中转地机场没有换乘过境的条件,例如:
- 在没有“国际转国际”政策的国家,其机场不设有国际航班转机通道,因此过境旅客必须经过移民检查,例如美国境内的所有机场;
- 未持有联程机票的旅客可能无法在出发地取得后续航班的登机牌,也无法享受行李直挂服务,旅客类在抵达中转地机场后必须办理入境以便重新办理值机手续和托运行李;
- 机场内部不同的航站楼之间不连通,因此旅客的航班若不在同一航站楼则必须接受出入境检查,例如新加坡樟宜国际机场四号航站楼;
- 对于并非全天开放的机场,若旅客的航班不在同一天,则必须在夜间机场关闭前办理入境手续离开机场,例如成田国际机场;
- 航班中包括境内航段,例如“伦敦——北京——上海——东京”航程中包括“北京——上海”这一中国境内航段。
- 申根区被整体视为一个“出入境管理区”,因此“波哥大——马德里——法兰克福——北京”中因包含“马德里——法兰克福”,也属于具有境内航段的情况。
下表列出了部分不赋予中国护照持有人免签入境待遇的国家或地区对中国护照持有人机场直转过境的政策。某些国家虽原则上不允许中国护照持有人免办签证机场直转过境,但有一些附带额外条件的例外政策。下表只会列出当事人不获免签入境(包括附条件免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机场直转过境政策。关于免签入境或附条件免签入境的情况,请参见本文的其他段落。
在下列国家对入境的中国护照持有人无免签证待遇,且在该等国家作机场直转过境也无例外地需要签证:
美国(美国所有机场不区分国内出发和国际出发,亦无直接过境设施,抵港旅客必须办理入境和海关手续和提取行李,然后前往出发区重新托运行李、安检和登机。)[316]、
澳大利亞[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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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中的国家和地区对绝大多数中国普通护照持有者实施特别严格的入境限制措施,致使极难或者无法入境。
以下地区禁止所有中国大陆人士入境。
香港、澳门和台湾入出境政策
对于从内地直接前往香港或澳門的旅客,应当根据其旅行目的地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根据其旅行目的和逗留时间办理对应类型的签注[319]。
香港入境事务处和澳门治安警察局承认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签注。因此,除前往香港时逗留(D)签注仅为内地出境许可之外,其余种类的签注既是内地的出境许可,又是港澳的入境许可,签注上标有有效期(入境期限)、入境次数和停留期[319]。如符合持有足够旅费、无不良记录等一般入境条件,港澳当局会准许持证人入境,通常会按照签注上的停留期给予持证人逗留的许可[320][321]。
此外,中国护照及旅行证持有人可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处或外交部驻澳门公署代为办理香港进入许可[322][323],或直接向入境事务处申请进入许可[324]。
从中国大陆直接前往台湾,必须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对应的签注,否则通常不会获准离境[325]。台湾移民署不承认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国大陆护照等大陆证件,也不在该等证件上加签注记。因此,往来台湾通行证上的签注仅为大陆的出境许可,标有签注类型、可用次数和有效期,而无停留期限。拟入境台湾者需要另行向台湾移民署申请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台证)方可入境台湾[326]。
中国内地居民以过境为由前往港澳(赴第三地),或被内地出入境检查机关认定其最终目的地并非港澳台时[327],会受制于不同的出境要求。
- 不符合上述规则时,必须满足“前往直接目的地”的出境条件,方能获准出境。
实践中,当事人如果持有通行证及相关签注,且未明确主张过境时,其出境手续会按照前往直接目的地办理。但如果被内地(大陆)出入境检查机关怀疑其真正目的地与直接目的地不同,且当事人事实上并不满足前往其真正目的地的出境要求,则可能被进一步质问[327],更严重可被阻止出境。例如:
- “使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入境港澳地區然后转往外国或台湾”,虽然不违反出入境规定,但大陆移民部门认为此出境方式“不正常”,可能怀疑当事人存在隐瞒真实目的地(例如前往缅甸等电信诈骗高风险国家)或持有双重国籍等情形,未来再次办理签注或再次出入境时,内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可能会采取拒绝使用自助加签服务、严格审核、复查出境事由等处置。
过境次数不止一次时,上述政策可能被内地(大陆)出入境检查机关以对当事人不利的方式解释,[注 12]例如:
- “深圳—香港—上海—东京”因香港之后的下一目的地是上海,可能不被认同为经港澳前往外国,即便当事人不打算入境中国内地亦然。
- “深圳—香港—臺北—悉尼”可能需要满足经香港过境前往台湾的要求,而非过境前往外国的要求,即便当事人不打算入境台湾亦然[327]。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912号行政判决书
香港对于中国公民(内地或海外)的入境要求,其原则如下:
- 除免办入境许可经香港过境之外,其他情况必须持有入境许可,否则不准入境。
- 如果当事人居于内地,则必须向内地移民管理当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关的签注。港澳两地的移民管理当局都不会向内地居民直接签发任何入境许可。
- 对居于海外和澳门的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入境事务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在香港入境处的授权下)都可以签发进入香港的许可。
- 到达香港当日为第零日。
以过境为目的入境香港 :
过境的条件是: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往来台湾通行证,使用的证件必须和行程相符。
- 上一启程地和下一目的地必须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如当事人适用过境规则入境,但离境时返回出发地,香港入境事务处官员可能会在护照上手写“D.T.”字样,代表“可疑過境”(Doubtful Transit)[332][330][333],曾有“D.T.”记录者会对下次入境产生负面影响,例如须接受更严格的入境盘问。使用带有“D.T.”记录的护照申请他国签证或入境他国时可能会被视为不良记录而受阻[334]。
附带行程,同一签注下再次入境香港[330]:
注:附带行程以返回内地结束。实际上,返回内地后可以在上次入境香港时获准留港的期限内,从内地经澳门再次入境香港,也属于“附带行程”之中,但有一定的风险。
在同时拥有香港和澳门的签注下,可以在签注之逗留期限内无限往返于两地之间。
2008年前,澳门对于中国公民(内地或海外)的入境要求相对宽松。但从2008年起,澳门政府不允许未持有赴澳门签注者自香港进入澳门,并缩短中国护照持有人自澳门过境的停留期[335]。目前,澳门的政策是:
- 如果当事人居于内地,则必须向内地移民管理当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关的签注。港澳两地的移民管理当局都不会向内地居民直接签发任何入境许可。
- 对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没有类似入境许可的制度。憑海外居留證或許可即可入境澳門(見下表)。
- 到达澳门当日为第零日。
以过境(或“自称过境”)性质进入澳门:
附带行程,同一签注下再次入境澳门[336]:
注:附带行程以返回内地结束。在同时拥有香港和澳门的签注下,可以在签注之逗留期限内无限往返于两地之间。如「赴澳签注」为七天,澳门、香港二地逗留的总日数不可超过七天。
根据澳门治安警察局的规定,过境的停留期如下(2015年7月1日修订生效):[338][342]
由于澳门各口岸已实行免盖章政策,因此护照上若有澳门的出境章则表示旅客进入澳门后并未前往目的地而是返回了出发地,类似于香港的“D.T.”记录[332][343]。备注栏中的“30天”从最后一次离开澳门开始计算,30天之后停留期会被重新计算。
中国大陆旅客须持有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俗称“入台证”)方可入境台湾;另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从中国大陆出发直达台湾的旅客,还需携带载有有效签注的往来台湾通行证(俗称“大通证”)。
2019年7月31日,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的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宣布暂停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各地出入境管理局亦不再签发赴台个人旅游(G)签注[344];2020年1月25日起,中国大陆亦中止赴台团队旅游[345]。上述政策皆延续至今[346]。
2023年9月1日起,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及外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可申请入台观光[347]。2024年8月22日起,福建居民可赴马祖旅游[348];同年9月27日起,福建居民可赴金门旅游[349]。
- 从大陆出发受出境条件限制,自试点城市(南昌、重庆、昆明)过境台湾[352]前往外国受相应条件限制。从其它地区出发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若无入台证则不能离开机场转机区[353]。
- 凭有效期剩余30天以上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可在抵达金马澎口岸时办理停留范围仅限金門縣、澎湖縣、连江县(马祖)且不得前往臺灣本島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许可证上标注有“限停留金门马祖澎湖地区”字样,故也被称为“入金证”),费用为400元新臺幣,停留期为15天(2015年1月1日生效)[354][355]。
- 第三类大陆人民(条件如下)可在网上直接申请观光(三)入台证,单次入境600元新臺幣,多次入境1000元新台币,处理时间为五个工作日。2017年3月28日生效。[356][办理链接 70]
参见
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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