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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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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化简称最高法高法院[1],俗称最高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称“两高”,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

事实速览 主要领导, 院长 ...

依据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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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952年至1954年,基于大行政区区划,设有六个分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是为各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2]

1954年9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1956年4月至6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沈阳和山西太原开庭,审判45名侵华日军战犯。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依法审理西藏地区刑事、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西藏分院后于1965年撤销并改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80年9月29日至1981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设立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开庭,审判该案主犯。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为止唯一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加强并完善了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调整规范了党务、政工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新设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离[3]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第一、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4]。至此,全国除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以外,均被最高法巡回法庭巡回区覆盖,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审理特定案件。

2018年6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国际商事法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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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承担以下职责[6]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 依法核准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决定假释的案件。
  4. 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 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 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9.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 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2.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 领导人民法院的督察工作。
  15. 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6.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 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8. 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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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一项中“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根据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为全国性的重大、复杂案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称审判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渊源[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即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司法解释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审理类似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应当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司法办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截至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43批共247件指导性案例。

机构设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为正司局级。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下列机构:

业务决策机构

咨询议事机构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巡回法庭

国际商事法庭

知识产权法庭

  • 知识产权法庭

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企业单位

主管社会团体

规章制度

法官等级

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第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二十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网站,对社会公开全国人民法院审判与司法执行相关信息。

历任领导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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