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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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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简称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2][3]。国务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4]制定《国务院工作规则》来指导日常工作及活动。[5]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全面负责日常事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签发国务院令并拥有最后决策权[6],对外作为国家的政府首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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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秘书长组成。二者均由总理主持召开,前者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后者则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7]
国务院的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国务院取代了原政务院的行政职能至今。目前,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均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8][9]。[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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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职责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历任领导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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