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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鹽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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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鹽業歷史非常悠久。考盐之名最早见諸於《尚书·禹贡》:“海岱惟青州,厥贡盐……”。许慎《说文解字》释盐曰:“卤咸也。从卤,监声。古者,宿沙初作煮海盐。”先秦以来,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体制下,生产力水平低下,食盐是较少的能长期维持丰厚利润的商品。盐税自西汉起就成为历代政府财税中的最为重要税种。食盐由政府专卖的制度一直维持到2014年。

上古時代
明彭大翼《山堂肆考》羽集二卷“煮海”條云:“宿沙氏始以海水煮乳煎成鹽,其色有青、紅、白、黑、紫五樣。”
郭正忠著《中國鹽業史》稱:“中國古代鹽業史的開端,可以追溯到『夙(宿)沙氏[1]初煮海鹽』的遙遠年代。”
周朝有对盐征消费税的记载。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的经济改革中创立了食盐专卖,使盐利“百倍归于上”,[2]“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3]从秦朝到汉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制造贩卖食盐。
漢朝
西漢的漢昭帝在始元六年(前81年)期間召開「鹽鐵會議」,以賢良文學為一方,以御史大夫桑弘羊為另一方,以鹽鐵專營、酒類專賣和平準均輸等經濟政策,展開辯論。這是《鹽鐵論》一書的由來。
吳王劉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從揚州城東北處,東通海陵倉(泰州),開了一條運河,稱之邗溝,後稱通揚運河,便利運鹽,開啟揚州鹽業之先河,揚州鹽業此後在歷代可謂延綿不絕,成為歷代朝廷的賦稅大戶。
隋唐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年),開放鹽池、鹽井之禁令,採取與百姓共之的辦法,免於徵稅,至唐開元時期的130年間,為中國食鹽無稅時期。開元初年,開始有榷鹽收稅,但各地鹽法並不統一。安史之亂后,唐王朝財政陷入困境,實施“榷鹽法”,由官府壟斷食鹽價格,鹽利收入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唐末藩鎮割據,鹽井、鹽池為藩鎮所有,鹽利被藩鎮持留。
宋朝
宋代的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設立鹽鐵使主管鹽政。
宋朝出現大規模的私鹽運販,西夏边境一带的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區,“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5]還有亡命之徒攜帶武器,敢於抗拒官軍的追捕,“力势既盛,遂至行劫”[6],南宋初年,浙江温州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7]
元朝
《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记载:“各处私盐、犯界,白昼公行,无所畏忌”,“其盐徒动辄百十,结连群党,持把器仗,专一私贩”。
元顺帝至正年间,山东、河北沿海私贩以海船公然贩私,“每船少者买贩数百引,多者千余引”。至正八年(1348年)淮东捕获私盐“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8]
明朝
明成祖遷都北京、增置武衛百司、派鄭和下西洋,費用以億萬計,全由戶部尚書夏元吉籌措,他設立鹽務衙門,以鹽卡收稅,謹防貪官。
明人宋應星《野議·鹽政議》稱:“商之有本者,大抵屬秦、晉與徽郡三方之人。萬曆盛時,資本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只以百萬輸帑,而以三百萬充無妄費,公私俱足,波及僧、道、丐、傭、橋梁、樓宇,當余五百萬,各商肥家潤身,使之不盡,而用之不竭。至今可想見其盛也。”其中利潤有40%以上用以課稅(一百萬兩)、建祠堂(三百萬兩)等方面,各商肥家潤身五百萬兩。
景泰年间,扬州一带“土豪纠合势要,持兵挟刃,势如强贼,夤夜贸易,动以万计”。[9]成化年間,“各处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兵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10]。
萬曆四十五年,袁世振在淮南、揚州一帶推行了綱鹽法,取代原來的開中法。淮南十綱取名為“聖、德、超、千、古、皇、風、扇、九、圍”,淮北十四綱取名為“天、杯、慶、壽、齊、南、嶽、帝、藻、光、輝、動、北、辰”,崇禎三年(1630年),更綱改名為“調、和、贊、化、育、羹、鼎、裕、鹽、梅”以及“恆、盈、豐、國、計、足、課、裕、官、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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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清史稿》稱:“凡商有二,曰场商,主收盐;曰运商,主行盐。其总揽之者曰总商,主散商纳课。”
揚州鹽商以徽州人為主體,光緒《兩淮鹽法志》記載:自明嘉靖至清乾隆期間,在揚州的著名客籍商人共80名,徽商獨佔60名。乾隆初年全国九大盐区行盐总数为五百四十万引,两淮额引是一百六十八万左右,占三分之一;两淮课银高达六百另七万两,约占全國總額七成以上[12]。《揚州畫舫錄》中曾經提到揚州鹽商奢靡之風氣,亢氏在揚州的小秦淮也建造了亢園,其“長裏許,……臨河造屋一百間,土人呼為百間房”[13]。鹽商亢氏在家鄉平陽府(今臨汾)建亢園,“園大十里,樹石池臺,幽深如通,間有婢媵出窺,皆吳中粧束也。……康熙中,長生殿傳奇出,命家伶演之,一切器用費鏹四十余萬。”[14]遇到乾隆南巡時更是舖張,“上買賣街前後寺觀皆為大廚房,以備上司百官司食飲。 ”。
乾隆三十三年,爆發两淮盐引案,纪晓岚受到牵连,而被发配新疆。
道光三十年(1850年),两江总督陆建瀛行票盐法于淮南。道光時兩江總督兼兩淮鹽政陶澍上奏:“至商人辦鹽雖寓揚州,實非揚產,如西商、徽商皆向來業鹽,他省亦不乏人”。清代金安清在《水窗春囈》記載:道光十二年(1832年),因陶澍改綱鹽法為票鹽法,“揚商已窮困”。有一次,金安清拜訪扬州总商黄潆泰,早晨起来吃饭,饭桌上备有:“小碗十碗,各色点心皆备,粥亦有十余种。”金安清訝異其家“暴殄”,其家僕說:“这算得了什么,不过是待客惯例而已,如果真是礼遇客人,要远比这排场得多。”
清代的食盐贩私,“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15]包世臣认为“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者什七八”,當時长江中下游各省私盐泛滥,“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16],“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17]
同治五年(1866年),两江总督李鸿章为籌備军费,责令票商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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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贵州有川盐古道,至近代还有“斗米换斤盐,斤盐吃一年”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此條目需要更新,原因:中国食盐专营没有取消[18]。 (2024年7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继续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分为盐务、盐业两个系统,盐务指地方各级盐务管理局,盐业指从中国盐业总公司到地方各级盐业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为盐业系统中最高机构,中央未设独立的盐务机构。地方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盐务、盐业系统。地方各级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掌握计划调拨、市场监管权、食盐经营权,形成了食盐的封闭流通体系。食盐生产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分配生产计划,产品不得自主进入市场。[19]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食盐的重要性下降,食盐专营制度的必要性也日趋微弱。但在1990年代,为消除碘缺乏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规定食盐中必须加碘。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产销采取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价格采取政府定价。随后,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纷纷出台盐业管理条例。此后中国食盐专营的法律依据均源于此。盐务、盐业系统由此继续维持食盐专营制度。[19]
2001年起,到2014年改革方案之前,先后有6个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夭折,原因都是盐务、盐业系统的反对。这6个夭折的方案分别是:国家经贸委盐办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盐办提出的方案、国家审计署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经贸流通司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组成的盐业体制改革小组提出的方案。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0号令公布,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制度。2014年10月29日,中国盐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披露,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在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上通过,并且已经完成各部委意见征求。[19]
然而,尽管曾有传言称食盐专营制度将取消,2017年12月公布的新《食盐专营办法》明确保留专营制度,继续实行定点生产与批发管理,加强监管与处罚,保障食盐安全供应和碘缺乏防控,确保公众用盐安全与健康。[20]
參考
- 汪崇篔:《清嘉道時期淮鹽經營成本的估算和討論》,《鹽業史研究》,2002年第1期
- 卜永坚:〈商业里甲制—探讨1617年两淮盐政之“纲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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