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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道
臺灣高(快)速公路系統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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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道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出資興建與管理的最高等級幹線公路,其識別標誌係以中華民國國花梅花為造型。目前有10條路線,均位於臺灣本島,除國道三號甲線全線及國道八號部分路段為快速公路外,其餘均為高速公路。其中,國道一號(俗稱一高、中山高)與國道三號(俗稱二高、福高)為縱貫臺灣西部的兩大主線。
中華民國國道的歷史可回溯於1919年[1],政府遷臺後則將國道設計為汽車專用道路。現今中華民國國道總長度988.56公里,含連絡道以及高架路段的總養護里程約為1,061.8公里[2],路網規劃總長1,348公里[3]。目前所有的規劃、興建、管理、維護工作均統一交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負責。此外,國道一號現設有四條戰備跑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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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路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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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興建規劃歷史與未來
中華民國國道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北洋政府時期、國民政府時期,以及政府遷台後的臺灣時期。在北洋政府時期,雖已制定有關國道的法規,但未明確公佈具體路線規劃,導致社會各界紛紛提出各自構想,形成百家爭鳴的局面。至國民政府時期,雖曾多次提出全國性公路建設計畫,但因權責分散、執行難度高,以及連年戰亂等因素,導致政策朝令夕改,缺乏延續性與統一性。直至政府遷往臺灣後,受益於相對穩定的政治環境與經濟成長,方能推動較為系統且具可行性的國道建設方案,並實際付諸實行。
中華民國公路之始,為1919年11月14日內務部公布之《修治道路條例》。[6]本條例將全國道路線分為四類:(一)國道、(二)省道、(三)縣道及(四)里道,並規定國道為由京師達於各省,及特別行政區域之道路(第二條);寬度五丈以上(第六條);由內務部核定,並得特設機關辦理修治事務(第十一條)。[7]但內務部自《修治道路條例》公布後,實際上並未具體核定國道路線[8]:180[1],使得公路界人士踴躍提出各種方案,但都未受重視。
1919年,北洋政府內務部工程司周秉清根據前述公路分類及其範圍,提出了51條路線的《國道網方案》,總長69994里(合40320公里)。
周秉清《國道網方案》,將全國分為三大區;從山海關至伊犁(長城以北部分)為北區,從長城南部至長江以北為中區,長江以南為南區。修建計劃分為10年,每年建成6999里(合4032公里)。估算10年建設經費為3960.82萬元。為節省經費,周氏提出了利用舊有官路、大路或郵路的路基,以減少徵用耕地和其它困難。但對路基寬度,規定在50英尺(15.24公尺)以上,以適應汽車行駛。
當時工程界楊得任認為周氏方案是「為促動當時政府之最有力者,而政府遂以此方案為將來建設國道之標準方法」[9]。但北洋政府並未對周氏方案以法定方式作出最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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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周秉清之後,易榮膺就全國原有驛道制成《擬修國道一覽表》,共計路線21條,總長約70670里(合40710公里)。他與周氏論點有共同之處,主張盡量利用驛道,以減少佔地的阻力,比較容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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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中華全國道路建設協會幹事吳山提出以甘肅省省會蘭州為中心的「四經五緯國道網」,並編擬了《建設中華全國汽車道路圖》 四經五緯國道網是在中心點蘭州之外以4個內外環線聯結各省會及若干著名大城市,全網總里程約長106950里(約合61600公里),全部建築費估計為白銀10695萬兩。這個方案曾以中華全國道路協會名義呈報北洋政府內務部備案,而內務部的批文僅是「尚可藉資參考」,既未正式研究,又未明令公布施行。 當時留學德國柏林工科大學的黃君及北京李公度等人對吳山方案提出異議,認為以蘭州為中心的國道網只著重經濟地理,未涉及國防,「若以國防論,應偏東北;若以商業及實業論,應以漢口為中心」。為此,道路協會的周國衡又在《道路月刊》上發表《全國汽車路線中心點研究》的文章,闡明以蘭州為中心是為改變西北和西南地區的交通閉塞和經濟落後,急應在該地區修建公路以發展生產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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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專家趙祖康與彭禹謨合擬的《修建南北統一國道計畫》是在北洋政府與護國軍政府統治的政局下,為促進南北統一提出由北京至上海(中經直隸、山東、河南、安徽、江蘇和浙江等省)的一條國道線,全長3210里(約合1850公里),計劃以5年時間完成。為促其實現,曾以中華全國道路建設協會名義呈報北洋政府內務部,列述了修建理由、施工方法和資金來源等,可謂詳盡備至。但仍未得到北洋政府的重視,終將計劃置諸高閣。
北伐勝利後,1928年8月國民政府交通部在南京召開全國交通會議,重新擬定公路分類與國道網規劃,並將道路分為國道、省道、縣道三個類別,其中國道的定義為由此省會達彼省會之道路;或直達商港,貫通全國之道路,同時規定國道由中央政府籌辦,基於這些交通部提出了《四經三緯國道網》規劃,但同年10月,國民政府設鐵道部,國道改由鐵道部主管,因而交通部擬定的規畫未付諸實施。1929年2月鐵道部召集11省政府[註 7]代表組成國道設計委員會,議定《國道路線網》,並於同年10月22日公佈實施。而後於1933年又公佈《豫鄂皖贛蘇浙湘七省公路路線劃分定名原則及編號辦法》規定11條幹線,並在後續擴張至33條,成為假定國道網。在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正式制定《國道網計劃》並規定15條國道,但由於國共內戰而無法完工,最終在政府遷台後便無疾而終。
交通部擬定的國道網規劃路線,總稱為《四經三緯國道網》, 是以蘭州為中心,經線行經中心,直達邊陲;緯線環繞中心,貫通各大都市,而支線則補幹線的不足,經線4條,緯線3條,總長41550公里。除上述幹線外還有二條支線規劃,分別與第二和第三緯線相銜接。第一條支線由貴陽至開封,聯絡黔、湘、鄂、豫等省,長 1500公里;第二條支線由昆明至南京,聯絡滇、桂、粵、浙、蘇等省,長3200公里。
以上幹支公路路線擬定後,曾制定分期修建計劃,其主要原則是:凡屬經線宜先籌建,以期縱橫貫通,各地風俗易於調和和融化;凡交通不便的區域宜先籌建,以便灌輸政綱,普及教育;凡在鐵道第一期規劃中尚未施工之處,應先趕建國道幹線公路,以利交通,發展實業。[11]:64
幹支各線之線路及里程國道幹線,分為經線及緯線二類。計經線凡四,緯線凡三。總長共計41550公里。
鐵道部於1929年10月22日公佈《國道路線網》,包含主要是幹線公路的12條國道路線,共長67553華里(33776.5公里)。當時估計工程費為36406.8萬元,預計10年內完成內部線,20年內完成邊防線,分四期進行。國民政府於1931年6月6日公布《國道條例》,全國國道之修建及管理皆依本法辦理。第二條為國道之定義:「凡連貫兩省區以上,及有關國防之要塞、港灣、商埠之路皆為國道」。國道路線由中華民國鐵道部規定,並權衡其緩急輕重,指定興築程序(第三條)。[12]並以此進行國道修建,至1933年僅完成5100公里。「所有築路事宜,仍由各省自行辦理,省際交通仍乏聯絡如故,以致各該路築成後之效用,並不顯著」;[13]這是周一士對當時實施築路結果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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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經委會公路處鑒於以往修建公路缺少聯絡,致使規劃未能成為整個體系,深感全國公路建設,如無通盤籌計是不行的。乃於1932年5月起,先從蘇、浙、皖三省開始,協助省建設當局修建滬杭、杭徽、京蕪、蘇嘉、長宣、京杭6條重要公路,定名為「三省聯絡公路」。開始了聯絡公路的修建。同年11月,蔣中正為發展中部各省公路交通,將三省公路專門委員會改組為七省「蘇、浙、皖、湘、鄂、贛、豫」公路專門委員會,由經委會公路處督導七省公路部門修建會議擬定七省聯絡公路。並於1933年公佈《豫鄂皖贛蘇浙湘七省公路路線劃分定名原則及編號辦法》規定了11條幹線。嗣後,「應時勢需要」,又擴大範圍,南至福建,北至陜甘,將督造聯絡公路增加到十省。自民國24年起,四川、貴州、青海、寧夏、綏遠和廣東等省又相繼列入經委會督造公路範圍,使聯絡公路里程增加到3萬多公里,幹線也擴張至33條,「成一假定國道公路網」。[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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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5年,交通部公路總局曾結合已成公路進行全面規劃,制定了《四基五經六緯國道網》方案。這個方案原則上是以重慶、漢口和西安為內環三個中心,互相聯絡成為基網;由這三個中心分向外圍,引伸至南京、廣州、昆明、蘭州和北平等五大據點,構成國道網的骨幹,採用甲等標準修建;再由這五大都市分途四出,與重要港口、邊防重鎮和國外交通網相銜接,內與各省省會、經濟中心和工業基地相聯絡,均采用甲或乙等標準修建;從而使首都與各重要海港與省會以及省會之間,各省會與各重要城市之間均有公路互相聯絡。 國道網路線,除東北各省、台灣省和海南島的國道路線另案規定外,先規定四基五經六緯國道15條及經緯聯絡國道支線22條,共計37條,總長61264公里,未成里程6654公里,已成里程54610公里,重覆里程4041公里,實際里程57223公里。後來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國道網遲遲無法完成,最終在政府遷臺後正式淡出歷史舞台。
上述公路计划编订时,中華民國的統治範圍不包括當時處於日本統治之下的臺灣。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原以中國大陸為設計的公路法規,無法適用於政府實控領土限縮至臺澎金馬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1949年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的中国大陆,由于文革等一系列原因,至1987年才出现正式通车的高速公路,为京港澳高速北京六里桥至赵辛店段,此后中国大陆才掀起高速公路建设潮。(关于中国大陆境内国道后续规划,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
1959年《公路法》公布施行,同日《國道條例》廢止。[15] 最初《公路法》定義國道為「以首都為中心,或跨越兩省以上,並聯絡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路線」。歷經多次修正,現今國道之規劃乃依據《公路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謂國道係「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一段時間對於國道之服務層級泛稱「主要路線」或「主要道路」,直至2013年《公路法》修正後,才將國道定位為「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16]因此,早期國道可為一般公路。
- 1970年代初期僅有中山高速公路的建設與規劃,屬於時任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蔣經國所推動的十大建設之一。
- 中山高速公路興建初期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工程局規劃興建,完工後於1978年改制為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營運和養護。此後一直到北二高興建前的將近二十年間,中山高速公路為臺灣唯一的高速公路,也是唯一的國道(含機場聯絡線)。
- 隨著中山高速公路容量逐漸不敷所需,故於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中規劃興建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北二高),並成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統籌規劃興建,之後又向南延伸至屏東(中二高、南二高),全線編為國道三號。
- 2010年1月9日,時任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正式宣布,擬從高雄港開闢國道七號,銜接台88線快速公路串聯國道一號及國道三號,並可達新高雄國際機場,工程耗資約新臺幣八百億元;2021年中將進入二階環評,2022年8月15日環評初審經審查專案小組第四會議審查通過,後續將送環評大會審查,按表定期程最快在2030年完成。
國道收費系統
中華民國國道目前有4條路線為收費道路,以南北向幹線道路為主。原以一定區域為單位,在主線車道設置收費站進行人工收費,1990年代後試行在收費站設置電子收費(ETC)設施;至2013年,人工收費全面由電子收費替代,改採在交流道間的主線車道上設置收費感應門架。
中華民國交通部於2013年12月30日凌晨0時起,開始在有進行收費的國道路線實施道路計程收費[17],並給予3日免費優惠,2014年1月2日起正式收費[18]。初期實施範圍,除了原先已實施人工過站收費的國道1號(含汐五高架及五楊高架)、國道3號及國道5號,再增加國道3號甲線;目前未收費的國道2號、國道4號、國道6號、國道8號、國道10號則列入遠期計畫。
目前使用中的國道電子收費系統,採用設置於兩交流道間主線上之感應門架,透過掃描設置於車上之標籤型收發器(eTag)收費,收費金額係兩處交流道間距離乘以收費費率計算之,並依交流道間距長度,費用皆有所不同;另感應門架不支援傳統型收發器(OBU),尚未換裝標籤型收發器(eTag)之車輛將無法完成收費,必須比照非ETC車輛採通行後補繳之方式完成收費。目前國道計程收費之費率,上班日及一般周休二日採每日20公里免費里程及200公里以上通行費75折優惠,另於3日以上之假期取消免費里程並採取單一費率,以避免大量短程車流湧入國道導致交通阻塞[19]。
實施道路計程收費之日起,原先設置於國道之收費站,除了國道一號泰山、國道三號大甲及田寮等三站部分站體外,皆展開分階段拆除作業(先內後外)及道路復舊工程,預計20天內完成內側收費票亭之拆除作業[20]。
國道服務區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在國道一號、三號、五號與六號共設立十五個服務區,以及五個功能性略不及服務區的休息站。
國道維護管理

2018年2月11日前,所有國道的管理維護均統一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興建工作則是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負責。 2018年2月12日起,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整併後成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負責國道的養護及拓建工程、交通管理維護事項、通行車輛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與維護、國道公路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事項。
國道建設基金
- 基金的目的:中央政府有效推展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並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的資金籌措、償還等事宜,以提升服務水準,達到整體國道公路系統興建之目的而設立。
- 基金的來源: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撥付非自償部分;車輛通行費收入;燃料使用費收入;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基金孳息收入等。
- 基金的用途:國道公路建設及其設施的擴充及改良支出;國道公路維護管理支出;國道公路業務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國道客運

- 1995年以後中央政府開放路權,凡是符合資格的民間業者均可提出申請,路權年限是五年。
- 2022年8月,立法院2021年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修正案,規定4歲以上乘客,搭乘大型車在國道或快速道路上,自8月1日起,須強制繫安全帶,實行初期將有4個月勸導期,12月1日起違規的乘客,可罰3000至4500元,倘若駕駛未告知,則可重罰6000元。[21]
國道路況資訊
- 廣播電台: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定時播報高速公路即時路況。
- 儀控顯示:高速公路行車控制中心運用道路儀控系統顯示資訊給駕駛。
- 網路查詢: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可隨時查詢國道即時路況。
國道安全維持
國道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的維護與管理。
轄線分布[22]:
單 位 名 稱 |
道路編號 |
轄 線 |
備 註 | |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 汐止分隊 |
國道一號 汐五高架 |
0公里-34.4公里 12.6公里-33.1公里 |
基隆端至高公局便道 汐止端至五股端 |
泰山分隊 |
國道一號 國道二號 |
34.4公里-69.1公里 0公里-11.6公里 |
高公局便道至楊梅交流道 機場端至南桃園交流道 | |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 楊梅分隊 |
國道一號 |
69.1公里-110.4公里 |
楊梅交流道至頭份交流道 |
造橋分隊 |
國道一號 |
110.4公里-150.2公里 |
頭份交流道至三義交流道 | |
後龍分隊 |
國道三號 |
110.4公里-156.8公里 |
香山交流道至苑裡交流道 | |
第三公路警察大隊 | 泰安分隊 |
國道一號 國道四號 |
150.2公里-181.4公里 0公里-18.5公里 |
三義交流道至南屯交流道 清水端至豐原端 |
員林分隊 |
國道一號 |
181.4公里-230.5公里 |
南屯交流道至西螺交流道
| |
中興分隊 |
台76線 |
10.86公里-32.2公里 |
埔鹽交流道至中興系統交流道 | |
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 斗南分隊 |
國道一號 |
230.5公里-270.2公里 |
西螺交流道至水上交流道 |
新營分隊 |
國道一號 |
270.2公里-303.5公里 |
水上交流道至麻豆交流道 | |
新市分隊 |
國道一號 國道八號 |
303.5公里-338.3公里 0公里-9.8公里 |
麻豆交流道至路竹交流道 台南端至新市交流道 | |
第五公路警察大隊 | 岡山分隊 |
國道一號 |
338.3公里-372.7公里 |
路竹交流道至高雄端 |
田寮分隊 |
國道三號 國道十號 |
369.5公里-383公里 0公里-33.8公里 |
田寮交流道至燕巢系統交流道 文自路至旗山端 | |
竹田分隊 |
國道三號 |
383公里-431.5公里 |
燕巢系統交流道至大鵬灣端 | |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 樹林分隊 |
國道三號 國道二號 |
31公里-54.3公里 12公里-20.3公里 |
安坑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 南桃園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 |
龍潭分隊 |
國道三號 |
54.3里-72.3公里 |
鶯歌系統交流道至龍潭收費站 | |
竹林分隊 |
國道三號 |
72.3公里-110.4公里 |
龍潭收費站至香山交流道 | |
第七公路警察大隊 | 大甲分隊 |
國道三號 |
156.8公里-191.6公里 |
苑裡交流道至和美交流道 |
快官分隊 |
國道三號 國道六號 |
191.6公里-211.4公里 0公里-37.6公里 |
和美交流道至霧峰交流道 霧峰系統交流道至埔里端 | |
名間分隊 |
國道三號 |
211.4公里-243.7公里 |
霧峰交流道至竹山交流道 | |
第八公路警察大隊 | 古坑分隊 |
國道三號 |
243.7公里-288.6公里 |
竹山交流道至竹崎交流道 |
白河分隊 |
國道三號 |
288.6公里-334.3公里 |
竹崎交流道至官田系統交流道 | |
善化分隊 |
國道三號 國道八號 |
334.3公里-369.5公里 9.8公里-15.5公里 |
官田系統交流道至田寮交流道 新市交流道至新化端 | |
第九公路警察大隊 | 木柵分隊 |
國道三號 國道三甲 南港連絡道 台二己線 |
0公里-31公里 0公里-5.6公里 0公里-1公里 0公里-3.8公里 |
基金交流道至安坑交流道 台北市環東大道至國三號 港西聯絡道至基金交流道 |
石碇分隊 |
國道五號 |
0公里-14.7公里 |
南港系統交流道至坪林行控交流道 | |
頭城分隊 |
國道五號 |
14.7公里-30.3公里 |
坪林行控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 | |
蘇澳分隊 |
國道五號 蘇澳聯絡道 |
30.3公里-54.3公里 0公里-1.5公里 |
頭城交流道至蘇澳交流道 蘇澳聯絡道 |
註釋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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