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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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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此條目應避免有陳列雜項、瑣碎資料的部分。 (2022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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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领导或者主持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 召集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讨论、决定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监督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 监督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监察委员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监督佛山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 听取和审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 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 撤销佛山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在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和佛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监察委员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佛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 根据佛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佛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在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佛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 在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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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设置如下:[1]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 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 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
- 华侨民族外事工作委员会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现任领导
历任领导
任期(1980年8月28日-1983年6月1日,地市合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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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83年6月1日-1983年10月19日,地市合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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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83年10月19日-198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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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88年5月16日-199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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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93年4月17日-19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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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98年4月24日-20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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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03年5月15日-20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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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07年1月11日-20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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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12年1月11日-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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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17年1月12日-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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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22年1月9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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