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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同性婚姻
生理性别相同的加拿大公民所缔结的婚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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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国会通过性別中立的《民事婚姻法令》(Civil Marriage Act),自此加拿大从联邦层面将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使得加拿大成為全球第四個在全國範圍內給予同性伴侶註冊結婚的國家,亦成為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國家,同時也是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北美洲國家。


早至1999年,加拿大即将大部分与婚姻相关的权益赋予同居的同性伴侣。在《民事婚姻法令》通过前,全国十个省和三个地区中的八个省及一个地区先后經由各法院裁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覆盖全加近90%的人口,且有超過3,000对同性伴侣在这些地区登记结婚。[1]
《民事婚姻法令》由加拿大总理马丁领导的自由党少數政府于2005年2月1日在加拿大国会下议院提出的,名為《C-38法案》(Bill C-38)。該法案於6月28日在下议院通过,随后于7月19日在上议院通过。緊接著第二天即获得了皇家御准。2006年聯邦大選後,加拿大总理哈珀領導的保守黨少數政府獲勝撃敗了已執政13年的自由党政府,下議院於2006年12月7日以175比123票否決了重新審議該問題的動議,保守黨政府亦沒有試圖推翻该法令,有效地再次確認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這是三任总理(克里田、馬田、哈珀)領導下的三屆議會第三次投票支持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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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同性婚姻
概要
歷史
同性伴侣的其它权益
离婚
影响
宗教
民意調查
参见
參考文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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